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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报第一期】关于修订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代表办法、主任会议议事 规则、代表建议办理办法等三项工作制度的说明

常委会公报       201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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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熊才友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同志们:

  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工委牵头,机关各委室参与,对《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办法》、《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办法》等三项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度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  根据人大工作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学习借鉴省人大和外地人大制度建设的先进经验,坚持与时俱进、依法办事,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建设,坚持和完善已有的一些好的制度,探索制定一些新的制度,使人大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二、制度修订工作的主要过程  现行的常委会联系代表办法、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代表建议办理办法等三项制度分别于2002年9月23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0年6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和1995年5月26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对于规范常委会相关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随着人大工作的不断深入,以上三项制度亟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在去年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建章立制,提出了14项建章立制计划,包括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上述三项制度。为做好三项制度的修订工作,主任会议高度重视,安排工作专班负责梳理、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并就修改的具体内容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按照主任会议精神,工作专班于2014年上半年开始,就着手起草准备工作,9月中旬拿出征求意见稿初稿,10月份,办公室和代工委分管领导先后两次对初稿的部分结构和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去年11月份以来,办公室先后两次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工)委室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经充分吸收大家的意见建议后,形成了三项制度的讨论稿,分别提交2014年12月1日主任办公会议和2015年2月16日的主任会议审议,形成了现在的制度草案。 

 三、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鄂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大代表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的人数作了明确要求。明确指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与市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每人每年应当联系10名以上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每人每年应当联系2至3名市人大代表。” 

 二是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重点联系的代表对象作出规定。指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重点联系来自生产一线的工人、农民等基层代表,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妇女、青年、少数民族、归侨、企业家等代表。” 

 三是对各区人大常委会和军分区政治部在协助做好市人大代表履职方面的服务保障工作进行了规范。 

(二)关于《鄂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增加了常委会代理主任的职权内容。草案第三、第七、第十条中分别规定,代理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确定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确定是否将各专委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列入主任会议议程,签发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 

 二是充实了主任会议的职责范围。草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向常委会提出法规案,对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这是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精神所作出的规定。 

 三是丰富了主任会议的日常工作内容。草案第六条第十三款中增加了关于“小结上次常委会会议以来的工作,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内容,这不仅符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而且充实了主任会议工作内容。

(三)关于《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对代表建议的提出和范围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在草案中增加了代表建议可以“通过人大代表建议网络管理系统在线提出”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的内容;同时,明确将代表接听“人大代表专线”后形成的督办建议和上年尚未办理完成结转的建议作为代表建议办理的范围。 

 二是进一步明确代表建议的交办和承办程序。在草案第十条提出:“建议交办工作完成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统一汇总各项建议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及具体责任人,在鄂州日报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上年度结转下来的建议也应向社会公布”。草案第十四条提出:“各承办单位对当年不能办结和不能办理的建议,应当首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再答复代表”。 

 三是进一步强化代表建议的督办和检查。在草案中增加了关于“通过召开代表座谈会或第三方民意调查等方式,听取代表和群众意见,看是否存在代表被满意现象,或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的规定。 

 四是更加注重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总结和考核。明确提出了“市政府在建议交办三个月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报告或书面报告建议办理进展情况”,“每年建议办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在鄂州日报等媒体公布建议办理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报告应当包括本年度建议、上年度结转的建议以及人大代表专线建议办理工作情况”,“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市直各单位年度责任目标进行考核”等内容。 

 以上说明,连同各项制度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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