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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报第一期】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办法

常委会公报       201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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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23日鄂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2月28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和了解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要求,支持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市人大代表作用,提高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同市人大代表的联系,是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代表选举单位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代表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联系市人大代表。
  各区人大常委会和鄂州军分区政治部协助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代表。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市人大代表对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市人大代表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市人大代表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工作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听取市人大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听取和了解市人大代表对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市“人大代表专线”平台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了解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等方面的情况和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听取市人大代表对履职服务保障以及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代表可以通过走访、座谈、接待来访、参加代表小组活动、邀请列席会议以及电话、网络、寄送文件资料、信函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向市人大代表通报情况制度。对市人大代表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情况通报会,向市人大代表通报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动情况,应当通过《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鄂州人大》、鄂州人大网、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网络平台等形式,及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审议议题,邀请熟悉相关情况和专业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听取他们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审议的议题提前一周通知列席代表,以便代表做好相应准备。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决议、决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市人大代表的意见。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时,应当根据活动内容邀请相关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在督办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加强与提出建议的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与市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每人每年应当联系10名以上市人大代表。
  市人大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每人每年应当联系2—3名市人大代表。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的选举单位和其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承担的工作统筹确定。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重点联系来自生产一线的工人、农民等基层代表,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妇女、青年、少数民族、民主党派、归侨、企业家等代表。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所在的代表小组活动,每年至少应当回原代表选举单位参加代表活动一次。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的具体服务联络工作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工)委室负责。  
  第十六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邀请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列席会议、寄送资料、征求意见和上门走访等方式联系市人大代表。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和工作需要,协助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代表。
  第十七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议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各区人大常委会和鄂州军分区政治部应当协助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在当地居住和工作的市人大代表,做好代表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一)各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应当邀请由其选举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协助组织本选举单位的市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活动,协助安排市人大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三)市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组织本级代表开展代表活动时,可以邀请当地省人大代表参加;
  (四)各区人大常委会对当地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交有关机关、组织处理;属于市有关机关、组织处理的问题,交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处理。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过程中,听取和了解的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需要办理并答复代表的,可以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将处理情况向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反馈。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情况记录表》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将汇总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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