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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报第二期】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二号

常委会公报       201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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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议程(2015年2月28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二、征求关于《鄂州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工作要点》和《鄂州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意见建议
  三、修订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办法、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代表建议办理办法等三项工作制度,讨论《2015年度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方案》(征求意见稿)
  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日程
  2015年2月28日(星期六)
  上午8:30   李兵同志主持会议
  一、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二、征求关于《鄂州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工作要点》和《鄂州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意见建议
  副秘书长严和开作关于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一要点一计划"起草情况的说明
  三、修订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办法、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代表建议办理办法等三项工作制度,讨论《2015年度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方案》(征求意见稿)
  秘书长熊才友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修改情况的说明
  代工委主任涂文晖作关于《2015年度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闭会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2年9月23日鄂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2月28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和了解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要求,支持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市人大代表作用,提高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同市人大代表的联系,是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代表选举单位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代表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联系市人大代表。
  各区人大常委会和鄂州军分区政治部协助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代表。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市人大代表对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市人大代表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市人大代表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工作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听取市人大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听取和了解市人大代表对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市"人大代表专线"平台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了解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等方面的情况和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听取市人大代表对履职服务保障以及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代表可以通过走访、座谈、接待来访、参加代表小组活动、邀请列席会议以及电话、网络、寄送文件资料、信函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向市人大代表通报情况制度。对市人大代表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情况通报会,向市人大代表通报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动情况,应当通过《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鄂州人大》、鄂州人大网、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网络平台等形式,及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审议议题,邀请熟悉相关情况和专业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听取他们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审议的议题提前一周通知列席代表,以便代表做好相应准备。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决议、决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市人大代表的意见。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时,应当根据活动内容邀请相关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在督办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加强与提出建议的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与市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每人每年应当联系10名以上市人大代表。
  市人大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每人每年应当联系2-3名市人大代表。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的选举单位和其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承担的工作统筹确定。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重点联系来自生产一线的工人、农民等基层代表,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妇女、青年、少数民族、民主党派、归侨、企业家等代表。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所在的代表小组活动,每年至少应当回原代表选举单位参加代表活动一次。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的具体服务联络工作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工)委室负责。
  第十六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邀请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列席会议、寄送资料、征求意见和上门走访等方式联系市人大代表。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和工作需要,协助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代表。
  第十七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议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各区人大常委会和鄂州军分区政治部应当协助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在当地居住和工作的市人大代表,做好代表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一)各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应当邀请由其选举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协助组织本选举单位的市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活动,协助安排市人大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三)市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组织本级代表开展代表活动时,可以邀请当地省人大代表参加;
  (四)各区人大常委会对当地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交有关机关、组织处理;属于市有关机关、组织处理的问题,交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处理。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过程中,听取和了解的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需要办理并答复代表的,可以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将处理情况向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反馈。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情况记录表》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将汇总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2010年6月29日鄂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9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正,2015年2月28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便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代理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或代理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进行。
  主任会议的决定,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二)向常委会提出法规案,对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三)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草案,决定会议召开时间、日程安排和列席人员、旁听人员。会议议程草案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决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决定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对听取和审议的有关报告以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决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通过执法检查方案,决定执法检查组成员名单。决定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处理。对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听取有关机关报告并责成依法处理,报告处理结果。
  对听取和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以及"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及时报告常务委员会,并向提议案人说明;
  (七)向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免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以及其他应当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讨论"一府两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或者批准任免的事项,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意见或者依法提出建议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并明确答复的时间、方式和场合。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十)对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一)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和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十二)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情况的报告,讨论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有关情况的汇报,小结上次常委会会议以来的工作,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领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重要工作;
  (十四)拟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其他有关报告和决议、决定草案,拟定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日期、议程草案及有关建议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五)检查督促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群众申诉、意见的处理工作。
  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六)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和指导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报市委批准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经常务委员会授权,对人大代表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答复,并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十八)审议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开展的重要活动的实施方案;
  (十九)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建设的重要事项;
  (二十)办理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讨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事项;
  (二十一)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秘书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由主持会议的主任、代理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需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先交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后报秘书长审核,由秘书长报告主任、代理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一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的主要材料在会前送达。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并送达会议材料。
  第九条   主任会议举行时,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一府两院"负责人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秘书长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对研究决定的事项可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日常工作的主任或秘书长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办理情况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的新闻宣传,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办法(1995年5月26日鄂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2月28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办理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是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进国家机关工作,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实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也是市级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和范围
  第五条   代表有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参加代表培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等履职活动,深入实际,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围绕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中的重大问题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深入调查,提出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建议。
  第七条   代表建议的提出不受代表数限制,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代表建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一事一议,并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人大代表建议网络管理系统在线提出。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他人信件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九条   本办法中的代表建议办理范围是: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或人大专门委员会审查,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作为建议办理的;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的;
  (三)闭会期间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的;
  (四)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
  (五)代表接听"人大代表专线"后形成的督办建议;
  (六)上年尚未办理完成结转的建议。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与承办
  第十条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建议的交办程序: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设立议案组,议案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代表建议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等工作;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合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召开代表建议交办会议;
  (三)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应确定一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并确定专人承办;
  (四)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可根据联系分工,确定重点建议进行督办;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可对部分建议领衔承办。
  建议交办工作完成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统一汇总各项建议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及具体责任人,在鄂州日报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上年度结转下来的建议也应向社会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将视情况举办代表建议承办人员培训班,对建议的分办、催办、办理、协调、联系、反馈、审批、答复、存档等各个环节进行业务培训;
  (四)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办理的代表建议,由主任会议交办公室或有关委员会办理;
  (五)属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代表建议,由分管主任负责组织交办。
  第十一条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的交办程序:
  (一)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交办等工作;
  (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对建议的交办,可以直接交给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也可以根据建议内容直接交给承办单位。无论哪种形式的交办,均应向承办单位发出交办的文字通知,并附代表建议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实行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规范办理程序,注重办理质量,提高办理实效。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主动与代表联系,充分听取意见,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答复代表;
  (二)对应该解决但受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纳入工作计划,明确办理时限,并向代表答复说明计划情况,在计划实施后应当再次答复代表;
  (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者不具备条件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说明原因;
  (四)对属于上级机关、组织职权范围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组织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五)各承办单位对当年不能办结和不能办理的建议,应当首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再答复代表。
  第十五条   代表建议的办理时限: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建议,从交办之日起,五个月内答复代表;对闭会期间的建议二个月之内、个别情况特殊的三个月内答复代表。
  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应先作简要答复,说明原因,办理完毕后再正式答复。
  代表可以直接向承办单位或者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了解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时,应当附上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征询意见表,征求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代表应当认真填写征询意见表,并及时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和承办单位。
  第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承办代表建议的具体办理程序和工作要求,按《鄂州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执行。
  第四章   代表建议的督办和检查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会同市政府督办室负责建议的督办检查以及协调联系工作。
  第十九条   代表建议的督办检查,分交办阶段、办理阶段、验收阶段在代表建议交办后和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中、正式答复代表前分别进行。督办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办阶段的督办检查,内容有:
  1、承办单位的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员是否落实,工作人员是否上岗开始办理工作;
  2、对交办的建议是否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并按规定填写回执单;
  3、受领承办任务后,是否及时研究了具体承办方案,任务是否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
  4、对于需要协同办理的建议,交办时明确的主、协办单位是否"主动办理、积极配合";
  5、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承办单位是否在交办后的10天内将原件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不能受理的原因。交办机构对承办单位退回的建议,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二)办理阶段的督办检查内容有:
  1、承办单位是否同市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通报建议办理工作进展情况,主动征询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
  2、对上级人大交办的建议,是否及时反馈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办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是否及时请示汇报;
  3、在建议办理工作中,凡对需要由上级国家机关解决的问题,是否及时向主任会议请示汇报,并做好联系和协调工作。
  (三)验收阶段的督办检查,内容有:
  1、通过查看工作台账,看承办单位是否把办理代表建议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是否存在该办而未办,应急办而缓办,该办结而转办的问题。
  2、通过查阅文件档案,看承办单位是否将办理情况回复代表,是否存在重回复、轻解决,重客观条件,轻主观努力的问题。
  3、通过现场察看,检查代表建议解决落实情况,看是否存在遗留问题,半拉子工程或回复与实际不相符的问题。
  4、通过召开代表座谈会或第三方民意调查等方式,听取代表和群众意见,看是否存在代表被满意现象,或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
  第五章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总结与评比
  第二十条   市政府在建议交办三个月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报告或书面报告建议办理进展情况。
  每年建议办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在鄂州日报等媒体公布建议办理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报告应当包括本年度建议、上年度结转的建议以及"人大代表专线"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市直各单位年度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对建议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办理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确属职责范围而拒绝承办的,以及对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予以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代表办法、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代表建议办理办法等三项工作制度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熊才友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同志们:
  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工委牵头,机关各委室参与,对《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办法》、《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办法》等三项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度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
  根据人大工作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学习借鉴省人大和外地人大制度建设的先进经验,坚持与时俱进、依法办事,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建设,坚持和完善已有的一些好的制度,探索制定一些新的制度,使人大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二、制度修订工作的主要过程
  现行的常委会联系代表办法、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代表建议办理办法等三项制度分别于2002年9月23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0年6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和1995年5月26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对于规范常委会相关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随着人大工作的不断深入,以上三项制度亟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在去年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建章立制,提出了14项建章立制计划,包括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上述三项制度。为做好三项制度的修订工作,主任会议高度重视,安排工作专班负责梳理、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并就修改的具体内容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按照主任会议精神,工作专班于2014年上半年开始,就着手起草准备工作,9月中旬拿出征求意见稿初稿,10月份,办公室和代工委分管领导先后两次对初稿的部分结构和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去年11月份以来,办公室先后两次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工)委室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经充分吸收大家的意见建议后,形成了三项制度的讨论稿,分别提交2014年12月1日主任办公会议和2015年2月16日的主任会议审议,形成了现在的制度草案。
  三、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鄂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大代表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的人数作了明确要求。明确指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与市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每人每年应当联系10名以上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每人每年应当联系2至3名市人大代表。"
  二是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重点联系的代表对象作出规定。指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重点联系来自生产一线的工人、农民等基层代表,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妇女、青年、少数民族、归侨、企业家等代表。"
  三是对各区人大常委会和军分区政治部在协助做好市人大代表履职方面的服务保障工作进行了规范。
  (二)关于《鄂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增加了常委会代理主任的职权内容。草案第三、第七、第十条中分别规定,代理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确定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确定是否将各专委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列入主任会议议程,签发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
  二是充实了主任会议的职责范围。草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向常委会提出法规案,对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这是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精神所作出的规定。
  三是丰富了主任会议的日常工作内容。草案第六条第十三款中增加了关于"小结上次常委会会议以来的工作,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内容,这不仅符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而且充实了主任会议工作内容。
  (三)关于《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对代表建议的提出和范围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在草案中增加了代表建议可以"通过人大代表建议网络管理系统在线提出"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的内容;同时,明确将代表接听"人大代表专线"后形成的督办建议和上年尚未办理完成结转的建议作为代表建议办理的范围。
  二是进一步明确代表建议的交办和承办程序。在草案第十条提出:"建议交办工作完成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统一汇总各项建议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及具体责任人,在鄂州日报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上年度结转下来的建议也应向社会公布"。草案第十四条提出:"各承办单位对当年不能办结和不能办理的建议,应当首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再答复代表"。
  三是进一步强化代表建议的督办和检查。在草案中增加了关于"通过召开代表座谈会或第三方民意调查等方式,听取代表和群众意见,看是否存在代表被满意现象,或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的规定。
  四是更加注重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总结和考核。明确提出了"市政府在建议交办三个月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报告或书面报告建议办理进展情况","每年建议办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在鄂州日报等媒体公布建议办理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报告应当包括本年度建议、上年度结转的建议以及人大代表专线建议办理工作情况","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市直各单位年度责任目标进行考核"等内容。
  以上说明,连同各项制度草案,请一并审议。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15年2月28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任命:
  涂文晖为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田荷赋为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
  杨晓梅为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汪细少为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决定任命:
  刘江海为鄂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任命:
  卢杰昌为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关于涂文晖等同志任职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现提请任命:
  涂文晖同志为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田荷赋同志为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
  杨晓梅同志为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汪细少同志为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
  请予审议。
  主   任   会   议2015年2月15日
  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议程(2015年4月27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日程
  2015年4月27日(星期一)
  上午8:30   李兵同志主持会议
  一、集中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1。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
  2。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二、集中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1。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
  2。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三、集中表决专项工作报告
  1。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
  2。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闭会
  全市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报告
  --2015年4月27日在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古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13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2013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加大惩治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力度,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一改两化"发展战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围绕服务大局,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力度
  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案必办,持续保持惩治贪污贿赂犯罪高压态势,全市反贪污贿赂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坚持早抓、主动抓,不断提升办案规模。市院党组高度重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每年年初召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会议,全面分析反贪污贿赂工作,认真查找办案策略、办案技能、队伍建设等存在的不足,加大对基层院一对一巡回指导力度,反贪污贿赂工作实现"三个逐年上升":(1)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数逐年上升。2013年,立案侦查36件36人,同比上升20%;2014年,立案侦查49件49人,同比上升36%;2015年元月至3月,立案侦查31件31人,同比上升182%。(2)查办大案数逐年上升。2013年,查办大案19件19人,同比上升138%;2014年,查办大案44件44人,同比上升131%;2015年元月至3月,查办大案30件30人,同比上升233%。(3)查办县处级干部要案数逐年上升。2013年,查办要案1件1人;2014年,查办要案2件2人。
  坚持围绕中心,突出反贪污贿赂工作重点。围绕鄂州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作贡献、打头阵等重大战略谋篇布局,紧紧盯住重大工程项目漏洞、项目资金流向、权力部门关键岗位上的关键人、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领导关注的热点问题、领导和上级交办的案件、媒体反复曝光和社会反响强烈的问题,咬住工作重点不放,加大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力度。
  坚持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以专项工作推动反贪污贿赂工作。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贯穿反贪污贿赂工作全过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组织开展了查办淘汰落后产能领域、民生领域、工程建设领域及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等专项工作,注重深挖窝案串案,严惩"小官大贪"。立案侦查淘汰落后产能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0件10人;民生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0件20人;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7件37人;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9件19人;查办市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受贿窝串案6件6人,市医保系统工作人员虚报国家医疗保险基金贪污案、村级组织人员贪污挪用涉农惠农资金案件11件11人。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促进侦查工作"转变模式、转型发展"。按照市院党组"培养法治思维,转变执法观念;坚持法治方式,转变执法方法"的要求,探索运用"抓系统、系统抓"、"贪渎并查"等方法,实行跨区域联动办案,有效整合线索、信息、人力等办案资源。坚持办案触角向重点领域延伸,注重在查办窝案串案、大要案上下功夫,以点带面、以专促全,逐系统逐行业深挖细查。完善业务指导机制,局领导分工负责对三个区院进行业务指导,建立每月例会制度,通报办案进展情况,查找薄弱环节,明确办案重点,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重点突破。在规范办案前提下,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协作,双方及时沟通信息,形成反腐打击合力。
  坚持强化自身监督,确保规范文明安全办案。始终坚持把强化自身监督与强化法律监督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加强办案工作区建设,严格落实视频监控、强制物理隔离、同步录音录像等24项规范执法"倒逼机制",实现全市检察机关规范化办案工作区全覆盖,市院办案工作区被省院授予全省"示范办案工作区"。加强市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将纪检监察工作延伸到办案一线,在办案工作区设立监察室,实行办案全程同步监督。抓住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严格落实"一案三卡"、案件评查等制度,确保案件质量高效果好。
  二、坚持惩防并举,全面提升预防工作专业化水平
  注重发挥预防工作的治本功能,以预防调查为抓手,以检察建议、案例分析为手段,以警示教育为平台,全面提升预防专业化水平。2013年以来,发检察建议书80份,开展预防调查66次、案例分析73次、警示教育72次。
  将预防工作与检察业务相结合,促进"刑事犯罪、职务犯罪、诉讼违法"预防职能整合。立足批捕公诉开展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律、特点,积极开展"检校共建"、"送法进校园"等活动,进行互动交流,提高未成年人知法、守法、用法意识。立足查办职务犯罪开展预防。开展促进三农建设专题预防,认真撰写专题预防报告,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预防建议;开展以案释法,提高村干部法律意识和村民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自觉性,推动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合力。立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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