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5日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姚再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如下说明: 一、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常委会设立的专门负责代表资格审查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审查当选、补选的本级人大代表的资格是否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二、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根据这一规定,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三个委员会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按照法律和我省地方性法规开展工作。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根据鄂州编字〔2005〕74号文件和鄂州编字〔2008〕11号文件规定,预算工作委员会与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预算工作委员会设副主任1名,按正县级配备。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根据鄂州编字〔2015〕37号文件规定,法制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和副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以上说明,连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工作委员会的决议一并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