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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公报第一期】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2018年1月5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常委会公报       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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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办法。
  二、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人;选举鄂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1人;选举鄂州市出席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8人。
  三、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20人以上联合提名。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可以是一个代表团内的代表联合提名,也可以是不同代表团的代表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四、鄂州市出席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中共湖北省委、市级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提名;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参加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提名人应当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提名登记表在提名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提名有效。
  代表20人以上联合提名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和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鄂州市出席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截止时间均为2018年1月5日下午4时。
  六、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提名理由。
  七、在主席团确定候选人名单以前,提名人如果要求撤回提名,或者被提名人不愿意接受提名,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主席团应尊重提名人和被提名人的意愿,予以同意。
  八、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他候选人,可以是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是其他选民。
  九、主席团对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进行审查,如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任职资格条件的,由主席团决定不列为候选人并向代表作出说明。
  十、补选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鄂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实行等额选举。
  十一、鄂州市出席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
  本次会议应选出鄂州市出席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8人(含中共湖北省委提名的6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十二、如果提名的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人数未超过应选名额,提名的鄂州市出席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人数符合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由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直接进行选举。
  如果提名的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或者提名的鄂州市出席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先进行预选。
  十三、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大会统一计票。
  各代表团出席预选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本代表团代表的半数,才能进行预选。预选在主席团领导下,由各代表团团长主持。预选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预选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由主席团确定,计票人员由大会秘书处在会议工作人员中指定。
  预选时,应当在预选候选人名单范围内投票,不能另选他人。每张预选选票上的每项选举,赞成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预选名额的,该项选举为有效票;多于应预选名额或有另选他人的,该项选举为废票。
  各代表团的预选票收回并经清点确认预选有效后,当场密封,交大会秘书处。预选计票结果由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组长向主席团报告,由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应选名额、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十四、预选选票、正式选票的各项候选人名单中,中共湖北省委提名的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单独排列,其余候选人均分别按姓名笔画排列。如遇候选人姓名相同,则分别在相同者姓名旁注明工作单位。如果鄂州市出席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经过了预选,则正式选票按得票顺序排列。
  十五、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时在会场旁边设秘密写票处。
  十六、出席选举会议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才能进行大会选举。
  十七、本次会议选举的选票共3张,分别为: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票;鄂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选票;鄂州市出席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票。
  十八、大会选举时,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九、大会正式选举时,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代表填写选票时,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下面的空格内不划任何符号;反对的,在其姓名下面的空格内画“×”,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时,就在候选人后面的空格内写上自己所要选的人的姓名,在其姓名下面的空格内不划任何符号;弃权的,在其姓名下面的空格内划“△”,并不得另选他人。
  每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如果某一候选人姓名下面空格内划的符号辩认不清,作为投票人对这一候选人弃权处理。
  二十、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始得当选。如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且均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如候选人的得票数未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时,是否另行选举,由主席团决定。
  鄂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选举,如候选人的得票数未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时,是否另提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由主席团决定。
  鄂州市出席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由主席团从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根据得票多少顺序,按照代表缺额数加五分之一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如另行选举仍未选足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是否再另行选举,由主席团决定。中共湖北省委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如有未当选的,其空缺名额,我市不能占用。
  二十一、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正式选举时,设监票人11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市八届人大代表中推选,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经大会通过后,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等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二十二、选举会场共设5个投票箱,主席台上设1个,按代表座区设4个。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首先在自己的座区投票,随后,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按照投票线路依次投票,不能委托投票。
  二十三、投票前,由监票人当场打开票箱,检查票箱有无选票情况。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打开票箱,计票人清点票数,作出记录,经监票人核对签字后,由总监票人将实际收回票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二十四、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主席团根据本办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指定工作人员在全体代表会议上宣读候选人的得票数,最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二十五、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二十六、本选举办法,经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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