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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文明养犬
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

立法动态       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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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5月9日表决通过。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随着市民群众养犬行为增多,养犬管理成为社会管理的一大难题。施行《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的需要,通过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养犬规范,提升文明素养,为文明典范城市的创建夯实基础;是增强人民幸福感、建设幸福宜居鄂州的需要,通过有效解决危害群众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突出问题,为市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增强人民幸福感;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需要,通过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

《条例》由总则、犬只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犬只收容留检、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构成,共7章39条。一是明确了养犬管理体制。明确监管主体,划清监管责任,避免职责交叉。规定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养犬管理联动和多元化共治机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实施联合执法。二是创新了养犬管理制度。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和电子标识植入制度。三是规范了文明养犬行为。规定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做到依法文明养犬。提倡饲养绝育犬和投保犬只责任险。规定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弃置和处理犬只尸体。四是明确了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程序。设立犬类留检场所,负责收容、处置流浪犬、狂犬、无主犬等犬只。健全完善犬只认领规定,建立犬只领养制度,没收犬、流浪犬、弃养犬等犬只经检疫合格后,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领养。五是明晰了相关法纪责任。对未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未办理养犬登记、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虐待犬只的、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或者场所等明确处罚措施。

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实施是我市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之一。全市公安机关将积极联合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认真学习《条例》,向公众做好宣传工作,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不断提升市民群众依法文明养犬的意识,提升城市管理工作水平,营造良好生活环境。

一是强化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积极运用新闻媒体、召开座谈会、创典活动、入户宣传等多种方式宣传《条例》,鼓励和引导广大市民群众参与到养犬管理宣传工作中来,大力营造全民“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氛围,共同做好文明养犬工作,守护市民群众良好居住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以及狂犬病防治等宣传教育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加强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引导养犬人依法养犬。倡导和鼓励动物保护、志愿者服务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公益性宣传培训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二是强化部门协作,共同依法履职。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做好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监管犬类留检场所等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养犬、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法行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做好流浪犬、狂犬的处置工作,查处饲养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风景园林绿化等相关违法行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犬只的免疫、检疫和防疫,依法实施犬只诊疗许可,查处未按照规定对疫犬、死亡犬只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等行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做好犬类引起的危害人体健康相关疾病的防控、监测、预防宣传,以及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狂犬病人诊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交通运输、财政、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司法行政、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含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要将养犬管理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的内容,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施联合执法,并将养犬登记、电子标识植入等养犬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三是健全责任体系,保障《条例》有效实施。要通过大力宣贯《条例》,进一步明确养犬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让饲养、管理犬只的单位和个人了解、熟知养犬管理相关规定。要坚持依法行政,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对《条例》中规定的犬只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犬只收容留检等职责,相关部门要加大培训、执法、管理工作力度,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职不当的行为要进行追责问责。要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统一监管,协调各相关部门履职尽责,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工作质效,努力打造平安鄂州、和谐鄂州、美丽鄂州、健康鄂州,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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