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我市召开《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实施动员暨发布会,发布 《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条例》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委关于推进绿色低碳城镇建设部署,为幸福文明宜居鄂州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39条,涵盖总则,源头减量,收集、贮存和运输,利用和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建筑垃圾全过程闭环管理。建立建筑垃圾闭环管理体系,从产生环节到收集、贮存、运输环节,再到利用和处置环节,形成“一条龙”全链条管理体系,为城市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绿色动能。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等单位义务,促进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
关于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明确市政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体系;通过编制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优化城市建设规划标高,以及对新建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实行限量管理等方式,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鼓励开展绿色策划、设计、施工,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屋等绿色建造方式,临时建筑以及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办公、居住用房采用周转式活动房,工地临时围栏采用装配式可重复使用的材料。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求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场所规划,制定建设计划,保障用地供给,为利用和处置项目落地提供法治保障;加大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再生产品的政策支持,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应用工程部位指南。
关于建筑垃圾数字化管理。建立完善全市互联共享的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建筑垃圾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要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配备行驶、装卸记录以及卫星定位等设备,利用和处置单位配备、使用技术检测监控设备,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推行建筑垃圾处理电子联单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实行电子联单管理。
关于建筑垃圾跨区、跨部门协作机制。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 “构建跨行政区合作发展新机制”要求,明确市政府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协同处置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处置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协同处置能力。根据调研中普遍反映的执法难问题,明确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关于法律责任。《条例》根据具体禁止性行为来确定执法主体和责任内容,对未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内容,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关义务,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未进行清洗导致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建筑垃圾的行为,审慎设置法律责任。对其他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不再重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