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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请批准《鄂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说明

立法动态       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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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8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鄂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现就《鄂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全面落实中央重大战略部署的关键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工作,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着力解决"城市病"等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结合"十三五"发展目标,确立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强调要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着力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我们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依法依规管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进一步美化市容市貌,提升市民生活质量,营造和谐美观的现代化城市形象。
  (二)制定条例是全面开展"五城同创"的重要保障。2013年以来,我市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以此助推城市建设和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开展"五城同创",把"提高市民素质、完善城市功能、打造城市特色、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彰显城市魅力"作为创建的主攻方向。因此户外广告和招牌作为城市形象的重要构成要素和城市文化的有形体现,其管理成为"五城同创"的工作重点。我们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和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优化城市发展环境、提升城市美誉度和影响力。
  (三)制定条例是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2009年2月,我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鄂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五年中,在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几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乡户外广告和招牌数量大幅增加,设置随意性大、行政审批程序复杂、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日益突出,制约了鄂州城市的管理和建设。我们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就是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行为,使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塑造和巩固良好的城市形象,加快建设活力城市、品质城市、生态城市、国际城市、幸福城市。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为切实做好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今年3月17日,市城管局制定了《<鄂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实施方案》,成立起草专班和协调小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法工委组织召开多次起草协调会,市人大城环委、市政府法制办有关方面人员及立法顾问组专家参加了会议,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时间期限。起草专班经过外出考察学习、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于4月中旬形成条例草案初稿。4月下旬,起草专班先后组织召开立法专家座谈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征求专家、市交通局等28家相关单位以及广告业主等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多次修改。5月1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5月25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议<鄂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6月27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在市人大官方网站和《鄂州日报》上全文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8月17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委、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发至各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并通过召开座谈会、立法听证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还就相关问题与市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协商,并将草案表决稿报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多次集中修改。10月27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该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三条。
  (一)关于适用范围
  按照鄂州市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战略,为更好地对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进行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为鄂州市整个行政区域。
  (二)关于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主管部门
  考虑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公路或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建筑控制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权,在公路法、航道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在本条例中不再作重复性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条例规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工作。交通运输、工商、规划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关于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编制
  考虑到鄂州国土面积小、基层专业力量不足的实际情况,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有效推进城乡一体化,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权由市一级统一行使,将市城市管理部门作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的牵头单位。
  (四)关于审批流程和信息公开
  为进一步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流程,既方便行政相对人申请许可,体现服务理念,又能为部门规范审批流程提供基本依据,有利于阳光操作和提高工作效率。条例对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流程和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明确由审批部门统一受理设置申请,依法须经相关部门同意的,由审批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将申请材料转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落实"一个窗口受理",实现集中办事,方便群众。此外,为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鼓励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形成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条例规定在网站或者媒体上公开户外广告设置资料和信息,并建立电子信息系统,共享管理信息,实现办事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关于招牌设置管理
  由于在实际中招牌数量众多,为了体现便民原则和促进市场繁荣,在综合各方面特别是行政相对人意见的基础上,条例规定招牌设置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申请人只需在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规范,按照技术要求设置并及时报送备案即可。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为兼顾服务与管理效果和行政相对人承受能力,做到依法处罚,促使形成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良性秩序,条例对情节轻重不同的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处罚款;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一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以上说明和条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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