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7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认真落实市第七次党代会和市委七届二次全会精神,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鄂州的贯彻实施,提供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努力增强鄂州立法特色,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为加快建设国际航空大都市、全面建成更高标准小康社会、开启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征程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2017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安排
按照全面推进法治鄂州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对2017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和预备项目作如下安排。
(一)计划项目(2件)
1. 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建议4月份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
(1)合法性。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把公民道德建设融于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之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共政策中,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市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的事项进行立法。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推动发挥社区作用,动员公众参与,提高市民文明意识、规范市民行为等举措属于城乡管理范畴。因此,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属于我市立法权限范围。
(2)必要性。2013年以来,我市积极开展包括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在内的“五城同创”工作,制定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提高文明城市创建法治化水平的现实需求。目前,我市公共场所吸烟、高空抛物、车窗抛物、乱贴乱写、随地便溺、乱扔垃圾、乱穿马路、宠物扰民等不文明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影响城市形象。通过立法促进文明行为,对于引导人们践行文明行为规范,惩戒不文明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可行性。深圳市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青岛市制定了《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武汉市制定了《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我市开展立法工作提供了可供学习借鉴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此外,实施该条例涉及执法监管主要依靠现有的公安、城管等部门,不需要新增执法队伍和管理机构,在制度实践上不存在障碍,具有可行性。
(4)成熟度。鄂州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起步较早,已连续6届蝉联湖北省文明城市称号,于2011年、2015年先后2次荣获“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荣誉称号。特别是我市先后出台《鄂州市城区犬类管理办法》、《鄂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对市民文明行为规范进行了刚性约束,促进了全市市民文明素质提升。此外,近两年我市修订完善了《鄂州市帮扶礼遇道德模范实施办法》、《鄂州市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和《鄂州市文明单位考核管理办法》、《鄂州市文明乡镇、村(社区)考核管理办法》,对各层级文明行为规范引导进行了制度约束。2015年,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持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工程、发展环境优化工程、市民素质提升工程、城市文明提档工程、行业文明建设工程、乡村文明建设工程、健康成长促进工程、文化事业繁荣工程等八大工程,大力推进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市民文明程度逐步提升,条件基本成熟,已经具备制定《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软硬件要求。
2. 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建议8月份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
(1)合法性。湖泊保护属于环境保护范畴,依照立法法规定,我市可以就此制定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制定《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2)必要性。鄂州是百湖之市,现有湖泊119个(其中纳入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的52个),大大小小的湖泊就是我市的一颗颗珍珠,为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了水源。但近年来,围网养殖、投肥养鱼、污水排放等给湖泊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为了进一步加强湖泊保护,需要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约束。
(3)可行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制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河湖保护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保护措施。湖北省2012年制定了《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周边武汉市制定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外省苏州市制定了《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贵州省制定了《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中央、省委有关文件以及我省及外地湖泊保护条例的实施,为我市开展湖泊保护立法工作提供了可供学习借鉴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此外,《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涉及执法监管主要依靠水政、环保、公安、城建等部门,在制度实践上不存在障碍,也不会增加管理的执法成本,具有可行性。
(4)成熟度。2013年10月,鄂州市成立湖泊管理局,主要负责全市湖泊的保护和治理。2015年7月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鄂州市湖泊保护实施细则》,鄂州市水政监察支队专职我市河湖保护工作,主要负责宣传贯彻水法律法规,调处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制定《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的环境和制度要求已经比较成熟。
(二)预备项目(3件)
1. 鄂州市城市噪声综合治理条例
2. 鄂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 鄂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三、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一)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一是完善立法体制。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市委请示制度,需要市委研究决定的重大立法事项、法规起草以及审议中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市委请示。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推动、督促有关部门按照立法计划及时组织起草法规草案,按时提请审议。2017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起草单位成立由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专家学者参加的法规起草协调小组,做到任务、班子、人员、经费、时间“五落实”,确保按期完成法规起草任务。对法规需要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的,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制定、修改、清理配套规范性文件,确保法规有效实施。二是加强立法调研。坚持问题导向,准确判断和把握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抓住立法的关键问题、核心问题,针对问题深入广泛地开展立法调研。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突出制度设计的科学性、有效性、配套性和前瞻性。反复论证解决问题的关键条款。消化吸收上位法内容和立法精神,不搞照搬照抄;学习借鉴省内外市州人大的经验做法,不做简单移植,努力凸显地方特色;坚持立法技术规范标准,坚持“形式服务内容”,文本表述规范、准确、具体、简洁,严把法规文本质量关。三是实现开门立法。加强和改进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工作,不断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加强和改进公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逐步健全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把办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与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论证、调研、审议等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注重听取基层群众和一线干部对立法工作的意见。
(二)依法依规开展备案审查
严格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和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相关规定,坚持有件必报、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加强对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各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国家法制统一。认真做好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反馈等工作。加强主动审查研究工作,认真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与有关方面共同探索建立备案审查联动工作机制。
(三)推进法规宣传和监督实施
继续通过《鄂州日报》、鄂州人大网站、立法QQ群、微信群等平台,做好法规案起草、审议和通过后的宣传工作。加强法规审议阶段的宣传舆论引导,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加大法规出台后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立法解读,组织好立法新闻发布会,配合新闻媒体做好对法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等的宣传。监督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认真组织法规实施,做好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
(四)加强立法干部队伍建设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人才队伍建设五年规划以及2017年立法干部培训计划的要求,加强立法干部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对党和人民忠诚、具有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立法干部队伍,为我市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一是加强业务培训学习。选派干部参加全国人大、省人大举办的立法培训班学习。二是开展立法实务培训。适时举办一期立法干部培训班,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市政府有关部门法制工作人员、各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人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人员进行立法实务专题培训。三是组织专题辅导。适时邀请全国人大、省人大或者武汉市人大的立法专家,为市级领导、市直单位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作专题辅导报告。四是开展立法考察学习。组织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人员、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人员到外地进行地方立法专题考察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地方立法实践经验,进一步开阔视野,提升立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