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6日在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 柏琳琳
我受教科文卫委员会委托,现就《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为了依法规范公民行为,倡导文明风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推动社会进步,必须加快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工作。
一是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常态化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精神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当前关于公民文明行为的法律规范,除了国家层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民不文明行为进行了相对系统的规定之外,其余的基本都停留在原则性规定的层面,缺乏可操作性。加快推进我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立法工作,将法治与德治结合并用,在法治引领方面持续用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二是开展文明城市创建的现实需要。2007年以来,我市一直积极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通过文明城市创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升。但一些不文明行为依然有禁不止,如行人乱穿马路、车辆超速超载、市民乱扔垃圾、公共场所大声喧哗,遛狗不及时清理排泄物等。随着文明城市创建的深化和升级,我市迫切需要一部综合性、系统化、内容全面的地方性法规,对禁止和倡导的行为作出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规定。通过出台《条例》,可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摒弃陈规陋习,持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
三是建设国际航空大都市的精神支撑。全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有利于提升城市的品位和形象,增强地方发展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文明行为促进立法,能够积极打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功能完善的服务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使城市的功能更完备、形象更美好、生态更优美、文化更繁荣,才能更加有力地推进科学发展,为建设国际航空大都市提供有力地精神支撑。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教科文卫委员会十分重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会同市文明办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就《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工作、立法方案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着手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问计于民、群策群力,采取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群众讨论、征求市民意见。1至2月份,市文明办深入到全市280多个市直单位和3区、2个开发区以及3个街道、40个社区就立法工作听取了基层的意见,完成了前期专题调研。3月3日起,市文明办在全市开展"文明金点子"讨论征集活动,运用报纸、电台、电视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让市民提出最不受欢迎、最应该管理约束的"不文明行为",并针对如何管束这些行为出主意、提建议。3月7日,教科文卫委员会领导与市文明办到武汉市人大学习,到湖北大学征求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工作专家意见。3月11日前后,市文明办通过鄂州新闻网开展文明行为专题调查,线上共列举20余项不文明行为表现,请广大网民进行选择并提出处理建议,线下梳理了群众反映集中的20项不文明行为形成调查问卷,向广大市民共发放问卷10万份,回收问卷8.75万份,并据此梳理形成了我市群众反映最集中的10类不文明行为表现。3月14日到20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区、市直各部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道德模范、市民代表、乡镇街道代表、社区代表、其他机关团体代表等各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对条例草案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证。3月下旬,市文明办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通过鄂州市文明网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根据反馈回来的意见梳理形成78条具体修改意见。3月28日,在湖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组织召开法律顾问专家立法论证会,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绍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斌、湖北省律师协会会长岳琴舫等7名省内知名法律专家、学者对条例草案提出了40多条修改建议。立法专班在认真吸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本次送审的条例草案。
2017年4月17日,市八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建议提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条例草案设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倡导、保障与实施、考核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四十一条。法律条文中,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领导机构、牵头单位、政府组成部门及各个层级的相关单位部门的职责作出界定,明确提出八条公共场所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对文明交通、文明旅游、文明上网、文明就医、生态文明、家庭文明等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作出规定,厘清具体执法工作主体,明确市民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方式。
(二)关于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机制。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全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其各自的职责和任务。为此,条例草案提出:一是明确政府组织实施、社会积极参与、各方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二是规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门负责条例实施;三是要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街道乡镇、村社区都要履行相应工作职责;四是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做文明行为的践行者、促进者。
(三)关于规定文明行为的遵循原则
基本规范即要求市民需要做到的基本文明行为,条例草案规定文明行为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范约束的领域,条例草案予以重申强调。条例草案所列举的不文明行为当中,虽然有的行为已纳入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约束范围,比如乱扔垃圾、破坏环境、毁坏绿地、不遵守交通规则等问题,但在前期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民反映集中、社会关注度高,条例草案仍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条文当中予以重申和强调。
二是国家鼓励、社会认可的文明行为,条例草案作出明确倡导。近年来,中央、省文明委大力开展文明城市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构建和谐社会,倡导文明出行,推进诚信建设等,受到广大群众普遍欢迎和全社会高度认可。条例草案对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旅游环保、网络文明、文明就医、家庭文明等方面加以倡导,将中央、省文明委部署的重点工作,以及我市创建文明城市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转化成法律条文,进一步明确良好导向,树立文明标尺。
三是发扬文明传统,谴责制止各种不良陋习和不文明习惯。条例草案将我市优良的文化传统如道德模范、志愿服务、邻里互助等贯穿融入到条文当中,对市民反映强烈、损害文明程度的不良行为如公共场所喧哗吵闹、宠物随地便溺、出租车不规范运营、祭祀不文明安全等现象纳入管理范围,体现对文明成果的巩固和倡导,对不文明行为加大管理力度,明确法律责任,依法处罚。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