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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

立法动态       20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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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州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杨晓梅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一)制定条例是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规范作用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因此,为了把道德建设纳入法治轨道,发挥法治在道德建设中的引导作用,亟需加快推进我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立法工作,针对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
  (二)制定条例是开展和巩固文明城市创建的现实需要。“全国文明城市”是反映城市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1990年以来,我市一直积极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升,但一些不文明行为依然有禁不止。因此,为了进一步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亟需加快推进我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立法工作,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把我市打造成为市民文明有礼、人际关系和谐、公共秩序井然、社会风尚良好的文明城市标杆。
  (三)制定条例是建设国际航空大都市的法治保障。我市是“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江中游城市群重要节点城市和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城市。未来五年,我们以加快建设国际航空大都市为主题,开启鄂州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作贡献、打头阵。因此,为了建成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的国际航空大都市,亟需加快推进我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立法工作,不断完善我市城市治理体系,使城市功能更完备、形象更美好、生态更优美、文化更繁荣。
  二、条例的主要特色和内容
  条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确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制度等,提出了具体的落实措施,以确保上位法的基本精神在我市得到准确、有效落实;同时,紧密结合鄂州实际,重在突出地方特色、针对具体问题和提高可操作性上下功夫。条例分为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支持、保障与实施、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八条。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为鄂州市整个行政区域
  鄂州是湖北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第一个城乡一体化试点城市。按照“全域鄂州、统筹发展”的思路,我市把工业和农业、城市与农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作为一个整体,强力推进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体系、基层党建七个一体化,积极探索统筹城乡科学发展新模式。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为鄂州市整个行政区域,是我市通过地方立法来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的良好开端,充分体现了立法与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立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目的。
  (二)理顺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体制机制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全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其各自的职责和任务。为此,条例进一步理顺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体制机制:一是明确规定构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积极参与、各方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二是规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门负责条例实施;三是要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履行对应工作职责;四是倡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和先进模范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三)规定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一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同时基于文明行为需要道德的引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条例专门规定了在全社会倡导的一系列文明行为,如崇尚科学、全民阅读、文明节庆、文明旅游、家庭文明等,以此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我市市民道德素质提升;二是为了引导公民共同爱护和合理利用公共资源,推动绿色发展,在条例中规定公民不向湖泊、河流、水库等水体扔掷、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不露天燃烧废弃物、秸秆等污染空气,不损坏花草,不攀折树木,不在建成区内毁绿种菜,不损毁、侵占交通、文化娱乐、体育、旅游、景观等公共设施;三是考虑到鄂州作为全省城乡一体化试点市,为了促进乡村文明建设,条例对乡村这个特定环境的文明行为进行了专门规范与引导,倡导公民积极参与文明乡村建设,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自觉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不在公路打场晒粮,不在公路、村塆道路堆放柴草。
  (四)强化了文明行为的鼓励与倡导
  为了弘扬见义勇为等中华民族所提倡的高尚道德品质,条例将高于一般道德水准的文明行为作为鼓励与支持的内容,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鼓励见义勇为;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支持开展慈善公益活动;鼓励和支持紧急救助等。
  (五)细化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保障和实施
  为了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能够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条例在保障和实施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一是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执法环节中,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水务、教育、公安、交通、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规定,强化主体责任意识,避免部门之间互相推诿;二是明确了各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应加强文明行为引导的职责;三是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除依法强制执行外,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并可以依法录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条例。
  (六)明晰了法律责任
  为了体现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立法宗旨,对我市较为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做到依法处罚,促使形成文明有礼的社会氛围,条例对不同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区别规定:一是对于违反公共环境、公共秩序、公共交通安全文明行为规范的不文明行为,由于在有关上位法中均有明确罚则,在条例中规定依照上位法给予处罚;二是对于没有上位法依据但是群众反响强烈的不文明行为,例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和高空抛物,对其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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