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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亮“百湖之市”城市名片——《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解读

鄂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立法动态       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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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鄂州素称“百湖之市”,全市近三分之一的国土面积为湖泊水域,是长江中游滨江湖区。2012年10月《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的施行,对我市湖泊保护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且成效显著。与此同时,随着顺丰机场等一批重大项目的启动,以及发展步伐的加快,我市湖泊保护的压力也日益加大。尤其是2013年7月,水利部确定鄂州为全国第一批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市,以及2017年6月,湖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报告提出,“支持在环梁子湖区域建立湖泊治理国家示范区”,对我市湖泊保护工作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考察长江经济带发展时关于长江大保护重要指示,市委作出了关于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梁子湖湖泊治理等一系列重大决策,并决定制定《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充分体现了我市严格保护湖泊,积极投入长江大保护行动,坚持绿色发展的决心。因此,制定《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关于长江大保护重要指示精神,体现鄂州滨江湖区自觉担当的需要;二是推进国家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建设、环梁子湖湖泊治理国家示范区建设,实施更高标准湖泊保护的需要;三是贯彻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结合鄂州实际,细化保护目标和具体措施的需要。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8章53条。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保护原则、保护目标、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第二章为规划保护,主要规定了湖泊保护规划的制定及修改、湖泊勘界立桩、名录公示制度、保护范围划定,保护区和控制区内工程建设控制、已有建筑物控制等内容。第三章为污染防治,主要规定了建立污染源防治档案、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城乡一体化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覆盖、污水、垃圾、有毒物质污染湖泊禁止规定以及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等内容。第四章为生态修复,主要规定了生态修复规划、水系连通工程、生态湖岸建设、湖泊保护范围内山体保护等内容。第五章为特殊功能湖泊保护,专门对梁子湖、花马湖、洋澜湖的保护作出了规定。第六章为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湖长制度、目标考核制度、部门联动机制、工作问责制度,以及投诉举报制度等内容。第七章为法律责任,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第八章为附则。
  三、条例的主要特色
  条例立足解决近年来贯彻省条例工作中我市的薄弱环节,立足制定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更加严格的湖泊管理规定,力图使条例体现鄂州特色,并符合“先于、严于国家立法”精神。
  (一)规划管理制度更加严格更高标准。在严格贯彻《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的基础上,规定湖泊保护实行规划管理制度。体现鄂州特色的有:一是提出湖泊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二是规定修改后的湖泊保护规划确定的湖泊水域、水质等保护目标和保护措施不得低于修改前的水平。三是在湖泊保护名录公示制度中提出坚持应保必保原则制定湖泊保护名录,并明确提出全市行政区内的所有湖泊,都必须纳入湖泊名录管理。湖泊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湖泊名称、位置、面积、功能定位、水质目标等。四是鉴于鄂州城乡一体化以及部分湖泊没有设计洪水位线的情况,条例规定全市城乡所有湖泊的保护区均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线或者历史最高水位线外延至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定;湖泊控制区在湖泊保护区外围根据湖泊保护的需要划定,不少于湖泊保护区外围500米的范围。五是对湖泊保护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作出明确的不得改建、扩建的规定,并建立逐步退出机制。
  (二)污染防治措施更加严格更加具体。污染防治对于湖泊保护至关重要。在严格贯彻《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的基础上,体现鄂州特色的有:一是规定建立湖泊污染源防治档案,实行一湖一档案。对污染源防治档案的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并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污染源防治档案进行污染治理,编制应急预案。二是规定禁止在湖泊保护区内实施畜禽养殖,禁止在湖泊控制区内实施畜禽规模养殖。三是规定湖泊水域水产养殖应当实行人放天养。四是禁止将湖泊水域承包给经营者养殖。五是规定实施城乡一体化污水、垃圾全收集、全处理、全覆盖。要求每个行政村、自然湾都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设施。并规定全面推进“厕所革命”,对粪便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六是规定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七是针对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水质不得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或者达到行业要求的更高标准。八是提出监测频率与公示的更高要求。九是针对水环境质量未达标的湖泊,规定在制定限期达标规划的基础上,实行责任追究。
  (三)生态修复机制进一步完善。体现鄂州特色的有:一是提出在制定湖泊生态修复规划的基础上,建立湖泊生态修复投入、补偿机制,并明确修复目标。二是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实施梁子湖水系、花马湖水系、洋澜湖水系等连通工程,促进湖泊生态环境改善和生态功能恢复。三是充分利用梁子岛武汉大学野外观测站科研成果,提出推广种植水生植物净化水质措施。四是规定推行自然生态湖岸建设,加快生态受损湖岸修复与自然生态湖岸建设。五是对环湖山体的保护作出规定,对在环湖山体保护范围内擅自取土、采石、采矿等破坏环湖山体的行为作出了禁止规定。
  (四)对特殊功能湖泊作出保护规定。对我市具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功能的梁子湖、花马湖以及中心城区景观功能湖泊洋澜湖的保护作出特别规定。一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全面推进环梁子湖湖泊治理国家示范区建设和梁子湖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采取扩大畜禽禁养范围、扩大山体保护区域、限制工业发展等措施,实施更加严格的生态保护。二是为加强梁子湖生态保护,规定取消梁子湖行政区工业发展目标考核,除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外,不再布局其他工业企业。原有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当限期退出。三是规定梁子湖、花马湖水环境质量已达到国家地表水Ⅰ类和Ⅱ类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其水质不降低并逐步改善;低于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达标并逐步改善。四是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建立跨市湖泊联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协调湖泊保护工作。五是规定对中心城区具有城市园林景观功能的洋澜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健全机制,实施更加严格的湖泊日常巡查管理与保护,以及应当重点巡查、制止的行为。六是规定在梁子湖、花马湖、洋澜湖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违反规定捕捞,从严控制面源污染。
  (五)建立健全湖泊保护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实施湖泊保护市、区、乡镇、村四级湖长制度。湖长的具体设立和确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湖长应当按规定对责任湖泊进行巡查,规范记录湖长日志和管理台账,并按时报送有关信息。二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施湖泊保护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制度。三是规定建立湖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执法情况,协调解决湖泊保护中的有关问题。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联合执法任务、联合执法频率、牵头单位职责等内容。四是规定建立湖泊保护工作问责制度,对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存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相互推诿等情况的,应当进行问责。五是建立湖泊保护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湖泊保护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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