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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立法动态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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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草案)》的 说 明
  ——2020年8月26日在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鄂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姜飞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长港河连通长江和梁子湖,全长47.47公里,被誉为“百里长港”,是我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维持区域生态平衡的基本条件,具有防洪、抗旱、调蓄、供水、航运等基本功能。同时,承载城乡景观、旅游休闲、历史文化等复合功能。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将长港河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非办不可、必须办成的大事来抓,力图把长港河建设成以行洪为主,兼具观光旅游、休闲娱乐等多功能的生态湿地景观带。经过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长港河的除险、清障、拆违以及长效保护等工作初见成效。但是,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仍然存在,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化和制度化。
一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需要。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将建设“美丽中国”作为国家治理的新目标。同时,生态文明建设构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条例》的制定既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环节,也是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必然选择。
二是解决当前河道治理问题的现实需要。一方面,需要推动长港河管理体制的改革,厘清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切实扭转“多头治水”的局面,实现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转变。另一方面,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部分河道被破坏、侵占以及水量不足等,导致河流水质下降、功能退化、自然生态系统受损,需要制定出台《条例》,对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治理,并设置相应的保障措施和罚则,为相关部门开展长港河保护工作提供法规依据。
三是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迫切需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修订,以及以推动河湖长制“有名”“有实”为主线,强化河湖长履职尽责,抓好河湖“清四乱”工作等政策要求,都对河道管理与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亟需通过立法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适应当前河道管理与保护的新形势。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被列入市人大立法计划后,市水利和湖泊局组建起草工作专班,在市人大相关委员会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前期工作,并聘请武汉大学专业团队协助《条例》的起草工作。
(一)开展前期和实地调研。一是组织前期调研,通过32个观测点对长港河进行分段考察,包括樊口大闸段、樊口大桥段、月河路段、双港大桥段、杜山镇段、长港镇段、东沟镇段等。同时,对全国河道管理立法文本进行收集,并对立法热点和可借鉴条款进行梳理,形成《条例》初稿;二是根据立法工作进度安排和调研方案,召开市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条例》初稿的意见和建议;三是通过座谈会和实地走访等形式,对鄂城区、梁子湖区进行实地调研,征求区级相关部门、企业和社区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市人大、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水利和湖泊局赴咸宁市人大进行立法考察,并赴湖北省水利厅汇报有关立法工作,听取水利厅政策法规处、河道处、河湖长制工作处、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对条例制定的指导意见。
针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分析和讨论,初步形成了《条例》意见稿、问题清单、立法依据对照表、调研报告、法律法规汇编等立法参阅件。
(二)书面征求意见和立法论证。一是在《条例》意见稿的基础上,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共计9家单位提出修改意见,8家单位无修改意见);二是组织专家论证,听取了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北大学、湖北省司法厅等单位的法律专家意见;三是市水利和湖泊局召开会议对立法文本进行审议;四是市司法局召开论证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后,起草小组修改完善了《条例(草案)》内容,最终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由总则、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生态治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构成,共7章55条。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长港河保护工作的管理体制
根据上位法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以明确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和落实河长制为主线,依照以下思路来构建长港河保护的管理体制:
一是在总则部分,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提供财政保障等职责;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职责。
二是根据2019年机构改革后的三定方案,结合各部门职责交叉的情况,规定了与河道管理有关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以及长港河管理处的工作职责。
三是在监督管理部分,规定了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河长制度,设立市、区、乡、村四级河长,确定河长制成员单位和河长联系部门,明确河湖警长,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河长制工作规定履行职责。
(二)关于长港河保护规划
为强化规划的引领、约束作用,提升我市长港河保护工作的水平,一是结合中央《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及多规合一的精神,要求长港河保护规划必须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同时,根据防洪、排涝、供水、水土保持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确定河道功能、保护措施等内容,并融合产业发展空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人居环境整治、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等要求。
二是推进具有鄂州特色的河道景观再造,条例规定涉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结合长港河保护规划的要求,控制河道沿岸建筑形态、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关于长港河的保护利用
根据上位法和湖北省水利厅的指导意见,条例没有规定保护区和控制区,而是对河道管理范围予以统一规定。
在岸线保护方面,针对调研发现的实际问题,对种植除高杆作物以外的农作物、畜禽放养、倾倒生活垃圾、堆放杂物;设置“霸王罾”、“迷魂阵”、“拦河大毫”、“地笼”等非法渔具;向河道投肥、设立洗车点、洗车场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对历史遗留的房屋和土地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在开发利用方面,增加了涉河旅游业、休闲渔业以及社会力量投资参与长港河开发利用等条款。
(四)关于长港河的生态治理
一是针对长港河流量有限、流动性不够的问题,条例规定了建立生态调水制度,科学确定和监测长港河的生态流量,提升长港河水环境质量。
二是针对长港河各种水污染的情况,设置了工业废水、雨污管理、城乡污水、船舶污染、河道保洁、面源污染等条款。
三是针对农业农村部门面临的非法捕捞螺蛳、水产养殖、生物多样性等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结合长江大保护政策,对长江和梁子湖之间鱼类洄游通道的建设作出了规定。
(五)关于长港河的监督管理
根据湖北省水利厅组织制定的《湖北省河湖长制工作条例(送审稿)》(2020年),对河长制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信息公示、职责协调、信息平台、考核评价等。同时,还规定了联动机制、信用记录、投诉举报等。
(六)关于罚则的设定
根据不违反上位法、尽量不与上位法重复的原则,针对问题清单,予以罚则规定。尤其是上位法没有具体罚则的,本条例的罚则为相关执法部门提供法律依据,让条例能够落地,具有可操作性。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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