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21年4月29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坚持问题导向,推动长港河保护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国家战略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相关指示的重要举措,是加强长港河生态保护,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促进长江大保护的必然要求。
长港河连通长江和梁子湖,全长47。47公里,被誉为“百里长港”,是我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维持区域生态平衡的基本条件,具有防洪、抗旱、调蓄、供水、航运等基本功能。同时,承载城乡景观、旅游休闲、历史文化等复合功能。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将长港河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非办不可、必须办成的大事来抓,力图把长港河建设成以行洪为主,兼具观光旅游、休闲娱乐等多功能的生态湿地景观带。经过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长港河的除险、清障、拆违以及长效保护等工作初见成效。但是,在长港河保护工作中,也存在河道管理范围未划定、部门职责界限不明、长效管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并时有出现河道被破坏、侵占、污染,导致河道水质下降、功能退化、自然生态系统受损的现象。对此,《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长港河保护提供制度保障,并强化长港河保护的刚性约束。
二、把握社会关切,破解长港河保护的痛点和难点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修订,以及以推动河湖长制“有名”“有实”为主线,强化河湖长履职尽责,抓好河湖“清四乱”工作等政策要求,都对河道管理与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条例》的出台,直面长港河保护的痛点和难点,有利于扭转“多头治水”的局面,实现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转变。
一是明确长港河保护的管理体制,厘清职责边界。以明确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和落实河长制为主线,规定了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市长港河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长港河管理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长港河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同时,对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是突出规划的引领作用,促进长港河保护的依规管理。《条例》规定了长港河保护规划是长港河保护和管理以及管理范围内规划建设、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同时,规定长港河管理范围包括河道两岸河口线之间的水域、沙洲、岸坡、滩地等区域,以及河口线外延三十米之内的区域,要求在长港河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建筑施工活动,应当符合长港河保护规划的要求;对于已有的不符合规划的建(构)筑物,由市人民政府建立退出机制,并组织实施。
三是进一步加强长港河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条例》规定了长港河保护的倡导性行为规范,以此改善长港河的生态环境,营造公众参与保护的良好氛围。同时,从长港河管理范围、两岸迎水坡面、水域等三个范围,分别设定了相应的禁止性行为规范,并针对当前长港河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规定了餐饮等污染防治、水面保洁、水质监测等条款。此外,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按照长江大保护的要求,适时制定长港河禁止生产性捕捞办法。
四是强化长港河保护的履责监督。《条例》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长港河沿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划分保护责任区。建立跨区域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同时,规定长港河保护实施河长制,并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将河长制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三、加强学习宣传,切实做好贯彻落实
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实施是我市今后的重点工作之一。我局将积极联合有关部门认真学习《条例》,向公众做好宣传工作,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不断优化长港河保护的宣传与监管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召开座谈会、入户宣传等多措并举的方式宣传《条例》。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参与到长港河保护工作中来,大力营造全民“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氛围,共同维护河道健康生态,推进我市水生态文明建设。
二是压实责任,强化河湖长工作职责。河湖长制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下级河湖长制工作情况,并将河湖长及联系部门履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畴。安设河湖长制公示牌,开展划界确权工作,安设界碑界桩,将责任压实到人,加强社会监督。
三是加强协作,共同推进长港河生态保护。提请市政府出台《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实施方案》,落实各管理职能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河道保护联防联控机制,将长港河生态保护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我局将组织做好长港河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统筹河道保护、利用和日常监督管理,协调处理跨区域长港河保护纠纷,加强长港河行洪安全管理,建立并实施长港河生态调水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履职尽责,动员社会各界主动参与长港河保护,自觉抵制各类违法行为,努力营造“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良好社会氛围,为维护我市水生态环境保持和生态安全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