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陈卫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开展协同立法是贯彻落实区域协同发展战略的创新之举和必然要求。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以协同立法助推区域高质量发展。当前,以首都为中心的京津冀地区、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区域和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领域相继开展了区域协同立法的探索实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东西南北中”全方位区域协同发展战略,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提出着力构建“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的区域发展布局,充分发挥武汉作为国家中心城市、长江经济带核心城市的龙头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武汉城市圈同城化发展。鄂州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锚定“武鄂同城、城乡融合”的发展定位,构建“一核两极多点支撑”的发展格局,加快建成武汉城市圈同城化核心区、全国城乡融合发展示范区和国际一流航空货运枢纽。以促进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为“切口”探索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是立法引领和推动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同城化发展的创新之举,是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同频共振的必然要求。
(二)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为协同立法提供了良好的现实基础。近年来,我市按照“规划同编、交通同网、科技同兴、产业同链、民生同保”的总体要求,加快武汉城市圈交通一体化发展。一是打造航空客货运双枢纽。鄂州花湖机场成功试飞,今年6月底即将开航,将与武汉天河机场构成湖北航空“客货双枢纽”格局,鄂州航空运输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二是轨道交通建设取得重大突破。2021年1月武汉轨道交通11号线三期葛店段开通运营,平日客流量4万多人次,节假日8万多人次,从鄂州葛店到武汉光谷左岭,只需要3分钟。三是交通网络布局持续完善。加强与周边城市高速快捷的硬联通,鄂咸高速、机场高速一期建成通车,武阳高速(鄂州段)基本完工,武汉新港高速(鄂州段)开工建设,燕矶长江大桥及连接线工程正在推进主体工程建设,鄂州市“四横三纵两联”高速公路网布局正在加速形成。我市与武汉市东湖高新区10条城际连接线预计2023年6月底前全部建成通车,武汉城市圈1小时交通网初步形成。四是运输服务水平显著提升。目前,我市已开通多条市际公交线路,其中包括与武汉市开通的101、301和909路公交,与黄冈市开通的107、108路公交,与黄石市开通的4、9、13、14、16路公交,便利群众出行。协调推进武汉城市圈公交企业开展洽谈,实现“武汉通”卡在我市联网通用。推动建立“跨市通办”事项清单管理制度,“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和变更”等10个交通运输事项实现跨市通办。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有良好的基础和发展前景,推进区域协同立法不仅可以对过往的发展经验进行总结提升,还将进一步助力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三)开展协同立法是解决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痛点难点问题的实际需要。我市在推进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发展水平与城市圈群众的呼声还有不小的差距。一是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规划同编还需拓展领域。梧桐湖、红莲湖对接武汉轨道交通的呼声较高,市域(郊)铁路的规划建设备受社会关注。虽然武鄂黄市域铁路、红莲湖轨道交通(武汉轨道交通30号线鄂州红莲湖段)、梧桐湖轨道交通(武汉轨道交通13号线南延伸至鄂州梧桐湖)已纳入我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发展规划,而武汉市轨道交通“十四五”规划及线网规划修编暂未涉及跨市线路,需要进一步拓展。二是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建设和使用还需协同发力。武汉城市圈公交换乘站、起讫点停车场配套不足,部分车辆在临时划停区域停靠,安全隐患大。公共交通站点、场站、充电桩等设施共享共用机制不健全。三是发展条件还需同步完善。武汉市已实现全域公交化改造,我市还未完成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在武汉城市圈公交线路开通中存在一定障碍。现有的武汉城市圈公交开通方式没有形成统一的协商机制,在线路审批上还存在协同不顺畅的问题。四是监管权责还需划分明确。武汉城市圈公交线路开通后,尚未形成运营管理、执法监管的协同机制。跨市轨道交通线路开通、安全评估、运营服务、监督执法,未形成协商机制,运营企业、两地政府三方职责不明晰。五是支持保障政策还需统筹。现有的市际公交线路没有形成两地政府联合补贴机制或统一的补贴制度,均是由各地按照本地公交企业补贴政策落实,公交票价、优惠政策也各不相同。因此,亟需通过立法解决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协同发展面临的问题,以此促进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今年2月,《条例》被确定为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项目。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财经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指导,与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组建立法工作专班。
3月31日,武汉市交通局牵头组织召开城市圈九市交通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协同立法工作。4月25日,武汉市人大提出由武汉市先行起草《武汉市促进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条例(草案)》,经九市充分协商协同后,作为协同立法的法规草案、决定草案的示范文本。
5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协同立法协调会,会上对立法具体工作时间安排作出了部署。5月6日,市交通局印发《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鄂州市促进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条例>起草工作方案》,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卫兵为组长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细化起草工作进度安排,以《条例》草案6月中下旬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为推进目标倒排工期,明确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建立每周一会商的例会制度,切实增强《条例》起草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5月9日至13日,书面征求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10家市直单位意见建议。5月12日,市司法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结合专家意见和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经市人大反馈至武汉市人大。武汉市人大对我市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充分研究,意见基本被采纳。5月13日,武汉市人大提出协同立法采用同一名称、相同文本的形式,由武汉市人大起草《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促进条例(草案)》,各市对条例草案提出意见建议。
5月20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省发改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等7个省直部门和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国际物流机场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等5家省属企业,对《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促进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当日下午,武汉市人大对座谈会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发送城市圈各市。6月9日,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20条,采取简约的条目式体例,以协同为立足点、一体化发展为目标,对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决策机制、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协同加以规范,以此促进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一)关于发展原则与协同机制。推进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首先要明确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具体工作机制。《条例(草案)》第三条明确“五同”原则,即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应当遵循公共交通规划同编、基础设施同建、运营线路同定、政策支持同保、服务监管同标。第四条明确城市圈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构建公共交通协同决策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进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二)关于规划同编。在编制公共交通规划时,应与武汉城市圈相关城市协商,为互相开通线路预留空间。为此,第五条规定:城市圈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圈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同城化发展要求和公众出行需求,协同编制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相关规划。因目前市域(郊)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编制权限及报批程序涉及省级相关部门,因此,在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编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基础设施同建共享。武汉城市圈公交线路至少会涉及两个以上城市的公交站点、场站等基础设施,只有协同建设才能加快推进市际公交线路开通运营,只有各城市公交站点、场站共享才能节约成本,发挥最大效益。为此,第六条作了相应规定。
(四)关于运营管理协同。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协同一致、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运营管理工作。为此,第七、八、九条对公交线路开通、审批、停运或变更作了规定,第十、十一条分别对市际客运班线、轨道交通的协同作了规定,第十二、十三条分别对票制票价和一卡通行作了规定。
(五)关于执法监管协同。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在执法上也必须协同,为此,第十四条明确:城市圈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共享、联合监管、协同执法机制,相互支持协助调查取证等活动。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草案)》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