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促进物流业发展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发挥鄂州区位优势,将本市建设成为现代物流核心枢纽新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现代物流业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及物流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现代物流业是指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信息业、金融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
第三条 现代物流业发展应当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行业自治和社会监督的原则,构建结构优良、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绿色高效安全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实现现代物流业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标准化、国际化。
第四条 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流业发展工作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统筹和协调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相关事宜。
市人民政府成立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物流业发展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流主管部门。
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其他部门协同做好现代物流业的促进与保障工作。
第五条 物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技术交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物流业奖励制度,适时对促进本区域内现代物流业综合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七条 现代物流业发展应当发挥航空、公路、铁路、水运等多式联运枢纽优势,推进航空货运集散中心、快运物流集配基地以及临空产业集聚平台的建设与发展,打造国家级空港经济示范区,形成我国中部地区功能最强、服务最优的口岸服务体系,实现对国内外市场物流服务的全能支持和全面覆盖。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现代物流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优化交通运输物流网络。依托综合交通枢纽优势,优先发展以航空物流为引擎的多式联运快运体系,将本市打造成为“立足中部、覆盖全国、辐射全球”的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实现航空、公路、铁路、水运等运输方式的无缝衔接;
(二)提升物流业信息化水平。坚持“互联网+”物流发展理念,加强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运用,实现本市跨境电子商务与国际航空物流的协同发展;
(三)增强现代物流产业综合竞争力。积极引进和发展航空物流产业,推进航空货运企业与其他物流企业联合发展,形成一批产业链长、带动力强的临空偏好型产业;
(四)完善现代物流园区布局。结合区域特色,推进本市临空产业园和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创建一批布局集中、用地节约、产业集聚、功能集成、经营集约的现代物流园区;
(五)促进供应链的发展。引入供应链技术,高效整合各类资源和要素,实现航空物流业与制造、商贸、金融等产业互动融合、协同创新;
(六)加强应急物流设施设备建设。选择和培育一批具有应急能力的物流企业,建立应急物流体系,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七)其他有助于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内容。
第十条 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应当具备连贯性,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运输规划、港口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
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
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报告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政府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二条 加大对物流枢纽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重点支持临空、保税、港口、电商等专业物流园区建设,促进物流业集聚发展。
第十三条 结合邻近地区交通运输状况,加强本市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通达、快捷、高效的复合型综合运输集疏运体系。
第十四条 依托我市中部电商基地建设,加快引进知名电商企业入驻,深化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带动农村电商、工贸电商快速发展。
利用国际物流核心枢纽优势,吸引海外企业入驻临空物流园区和临空服务产业园,建立集并分拨中心、交易中心、结算中心,促进本市跨境电商物流发展。
建立区域性电商物流联盟体系,构建电商物流一体化。
建立便捷的通关、报检方式,支持将跨境电子商务订单、支付、物流、质量安全等信息集成为综合通关数据。
第十五条 加快物流业标准化建设,推动物流企业使用国际标准的物流设施与设备,鼓励物流过程采用统一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建立以物流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和使用为核心的标准化、区域化、多功能物流信息平台,打造智慧物流。
鼓励物流企业加强自身信息系统建设,开放企业运力、运输路线等数据资源,与市物流主管部门的物流信息平台对接。
第十七条 积极采用多种方式降低物流运输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对使用节能与新能源车辆从事配送的物流企业,优先给予通行便利。
物流企业应当遵循运输、装卸、仓储、包装等环节的绿色环保要求,加强绿色物流新技术和设备的研发与应用。
建立绿色物流评估标准和考核体系,完善监测制度。
第十八条 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设立现代物流业发展投资基金。鼓励金融机构结合物流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建立合法合规的融资机制。
第十九条 推动物流产业转型升级,鼓励传统运输、仓储、货代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发展,健全社会化、专业化的物流服务体系。
第二十条 加快培育和引进大型物流企业,支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联营等形式组建大型物流企业集团。
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物流企业建立海外联络机构和营销网络,鼓励境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或者办事机构。
第二十一条 设立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贷款贴息、投资补助、财政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专项资金列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物流产业规划、大型物流项目引进、重点物流项目建设、物流信息平台建设、物流人才引进和培养、物流标准执行、物流展会支持、物流企业奖励等。
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物流主管部门提出设立方案,经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积极落实国家对物流企业在建设用地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中综合考虑物流发展用地,按地均建设投资强度和产出情况制定标准,保障重点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及重点物流项目的建设用地需求。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国家对物流企业在建设用地、建设规费、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积极探索本市物流企业税费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给予一定的税费优惠。
第二十四条 完善物流业监管模式,加强对物流基础设施设备、运输工具、货物等的安全检查,依法整治超限超载、违禁品运输等行为。
加大对物流业信息平台安全的监督检查,协调处理物流业网络和信息安全重大突发事件。
支持冷链物流企业引进新型冷链物流装备和技术,建立农产品、生鲜食品、药品等重要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二十五条 依托人才强市战略,建立物流业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鼓励产学研合作培养高层次物流业人才。
符合本市需求的高层次物流业人才在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按本市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物流业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由相关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物流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物流业发展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物流企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套取本市专项资金、补贴、奖励等,由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收回资金和补贴,撤销奖励,依法将其不良行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中有关考核、奖励、评估等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