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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 说明

意见征集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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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月26日在鄂州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六次会议上

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主任   程贵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我市于2017年12月22日经鄂州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3月1日实施。2022年3月,鄂州市人民政府对《办法》进行修正,自2022年6月14日起施行。《办法》施行以来,市城管委充分发挥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职责,深入开展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施工现场管理、运输管理、消纳及综合利用管理、监督管理、建立综合信息平台、查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重大违法行为等工作。但随着我市城市快速发展,以花湖国际机场为依托的国际自由贸易港建设不断加快,以武汉新城为引擎的武鄂同城化进程持续推进。我市“大量建设、大量消耗、大量排放”的建设方式未根本转型,各类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逐年增长,处置需求不断增加,利用和处置设施建设进度缓慢,建筑垃圾治理仍然面临产量居高不下、违法违规问题频发、协调联动机制不完善和信息化平台建设进度滞后的局面。为夯实建筑垃圾管理法治基础,促进城乡建设发展绿色转型,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进建筑垃圾高质、高效综合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我市亟需出台《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批复,《条例》已作为我市2024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市城管委作为《条例(草案)》起草单位,迅速成立起草专班并召开立法碰头会,会议认真总结了我市建筑垃圾治理存在的问题:一是建筑垃圾治理理念未能突破,建筑垃圾的利用方式仍以填埋等直接方式为主;二是政府、各部门之间关于建筑垃圾处理的职能分工不够明晰,存在空白和交叉地带;三是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程度不高,我市尚未建立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四是《办法》适用范围仅限于主城区,不符合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实际;五是末端利用和处置设施专项规划布局和建设未作规定,且建设进度缓慢;六是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在政策扶持、特许经营方面规定不够细致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起草专班在《办法》的基础上,检索全国范围内与建筑垃圾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资料。赴浙江省嘉兴市、宁波市开展立法和建筑垃圾管理调研,走访湖北省住建厅建筑垃圾管理相关业务部门,学习借鉴武汉、襄阳、宜昌、黄石、荆门等地的立法经验和建筑垃圾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2024年3月,先后征求了各区(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和市发改委等21家单位意见建议,其中15家无意见,6家单位提出意见建议12条,吸收采纳12条,根据反馈意见,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2024年4月18日,市城管委邀请湖北省城市管理研究会会长朱建华、武汉市城市管理技术研究中心主任韩振华、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总队邢鹏,鄂州市法学会秘书长黄兴德以及市司法局对《条例(草案)》进行评审论证,起草专班根据评审论证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完善后,于2024年4月24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对《条例(草案)》逐条进行了审查,于2024年5月19日形成合法性审查意见,市城管委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于2024年6月3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通过。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由总则、规划和建设、源头减量、运输、利用和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构成,共七章五十七条。

(一)转变建筑垃圾治理理念。《条例(草案)》以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为切入点,构建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强调垃圾分类制度及产生付费、处理收益原则,特别提出编制城乡用地竖向规划、优化城市建设规划标高、生态保护补偿等一系列机制,将绿色、循环利用、生态保护理念贯穿全文。

(二)适用范围兼顾城乡。《条例(草案)》立足于我市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的实际,扩大适用范围,不仅限于对主城区建筑垃圾的监管,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职责及具体要求,体现了城乡一盘棋思想。

(三)细化完善了政府及部门的职责。避免出现信息未能实现共享,不能从源头上对建筑垃圾的产生进行管控,要求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实行目标管理。同时要求对于利用和处置设施应当编制专项规划,推进利用和处置设施的建设,解决我市资源化利用率不高、消纳能力不足的问题。

(四)强调建立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以平台为基础,对建设、施工、运输、利用和处置单位实现有力管控。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要求规模以上施工现场配备视频监控、称重、号牌识别等技术装置并对接平台,利用技术手段实现对“产、运、消”建筑垃圾处理的全流程监控,最大程度保证我市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及利用和处置量一致,实现总体平衡。

(五)为资源化利用项目的落地提供法治保障。《条例(草案)》明确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方式,以及对资源化利用项目的扶持政策,通过多种方式提高我市资源化利用率。

(六)实行装修垃圾责任区、责任人制度。对于建筑垃圾中较难管理的装修垃圾,明确责任及义务,管控不留死角,为装修垃圾收运以及相关设施配置规范的制定,预留法律依据,便于我市就装修垃圾的管理出台更为细致的规范。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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