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昌鱼种质资源与原产地保护,传承和弘扬武昌鱼文化,规范和促进武昌鱼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武昌鱼的种质资源与原产地保护、品牌建设、产业发展、文化传承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武昌鱼产业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品牌引领、科技驱动、融合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武昌鱼产业发展工作的引导,将武昌鱼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武昌鱼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武昌鱼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发改、教育、科技、经信、民政、财政、人社、自规、生态环境、住房、商务、文旅、市场监管、公共检验检测、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武昌鱼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武昌鱼产业发展和相关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依法制定奖补政策予以奖励。
第二章 道地性保护与品牌建设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武昌鱼,是指核心种质资源与原产地位于鄂州市梁子湖水域及樊口地区,具有团头、高背、宽腹特征的团头鲂。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严格的武昌鱼道地种质资源与原产地保护制度,划定并公告核心保护区域,加强对梁子湖及樊口原产地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禁止任何破坏武昌鱼栖息地和种质资源的行为。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省级有关部门,保护和发展武昌鱼区域公用品牌,统一品牌形象标识、宣传语和吉祥物,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举办武昌鱼消费季、文化周等活动,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武昌鱼生产经营者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完善武昌鱼品牌共建共享机制,制定品牌授权使用和管理规范,推行“武昌鱼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子品牌”的经营模式。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共检验检测等部门应当推动构建覆盖武昌鱼全产业链的标准化体系,包括种质、养殖、加工、储运、烹饪等环节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推进省级武昌鱼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推动武昌鱼产业向标准化、品牌化、高端化发展。
第三章 养殖生产与绿色发展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武昌鱼原种场、良种场提档升级,加强种质资源监测与评价,建设全国性的武昌鱼保种供种中心,确保道地种质资源的纯正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武昌鱼养殖布局,支持工厂化养殖,推广池塘专养、大水面生态增殖、循环水设施养殖等健康养殖模式,鼓励建设高标准养殖示范区,重点培育养殖符合市场需求的大规格商品鱼,打造全国优质武昌鱼核心产区。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武昌鱼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养殖水质监测管理体系,确保养殖水质符合标准,推动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武昌鱼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投入品管理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逐步建立从池塘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章 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共建湖北省武昌鱼产业研究院,开展种质资源、遗传育种、营养饲料、疫病防控等基础性和创新性研究,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武昌鱼生产经营者选育无肌间刺等武昌鱼新品种,提高良种覆盖率。加快武昌鱼加工技术、保鲜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与应用,开发预制菜、休闲食品、药膳等精深加工产品,提升产品附加值。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经营主体投资武昌鱼产业,培育和壮大产业链市场主体。支持建设武昌鱼加工集聚区,推动产业集群发展。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武昌鱼产业与电子商务、文化旅游、健康养生等产业深度融合,开发武昌鱼主题精品旅游线路,建设武昌鱼文化展示中心,开发相关文创产品,打造武昌鱼文化品牌。
第五章 市场流通与餐饮发展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全国性的武昌鱼交易中心,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武昌鱼供应链平台,融合汇聚科研、生产、加工、流通、金融等资源。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武昌鱼生产经营者充分发挥鄂州花湖机场的物流优势,完善冷链物流体系,推广活鱼到家等新型销售模式,拓展中高端消费市场。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武昌鱼餐饮企业开设专营店和连锁店等规模化发展。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协会,重点推广以清蒸、红烧、香煎为代表的经典菜品,塑造武昌鱼经典菜系。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武昌鱼生产经营者与行业协会开展“武昌鱼师傅”人才培养工程,通过养殖技艺、烹饪技术、品牌营销等专业培训,培养输出高素质技能人才,扩大武昌鱼美食影响力。
第六章 文化传承与弘扬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武昌鱼的传统制作技艺、民风民俗、故事传说以及艺术品、文献、手稿、影像资料等重要实物进行搜集、研究和整理,并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与武昌鱼相关的老字号、地标美食等文化遗产。鼓励创作以武昌鱼为主题的文艺作品,提高武昌鱼的文化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可以将武昌鱼文化知识纳入本地中小学相关课程或课外实践,建设武昌鱼文化教育基地,增进青少年对武昌鱼文化的了解和认同。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和对外交流活动,广泛宣传武昌鱼文化。鼓励开展以武昌鱼为主题的国际国内文化交流活动,提升鄂州武昌鱼故乡的城市形象。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武昌鱼产业发展所需的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予以保障。支持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等发展武昌鱼产业相关新业态。
在地标性公共建筑、文化景观、公共空间等城市规划建设中增加武昌鱼元素。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武昌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通过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武昌鱼种业创新、品牌建设、科技研发、市场开拓等关键环节。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武昌鱼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专属信贷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和支持将武昌鱼养殖纳入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范畴,建立健全保险体系,降低养殖经营风险。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武昌鱼产业急需的养殖、烹饪、营销等高层次技术与管理人才纳入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并落实相关人才优惠政策。鼓励科研人员通过技术入股、成果转化等方式参与武昌鱼产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将非团头鲂品种的鱼类冒充武昌鱼进行销售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武昌鱼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武昌鱼道地种质资源原产地保护区域内从事非法捕捞、填湖、围垦或者其他严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影响武昌鱼种质资源生存繁衍活动的,由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修复措施,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武昌鱼产业发展和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