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廖 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条例)于2016年制定,对规范我市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地方立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党的二十大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全面部署;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对地方立法作出了新的规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地方立法工作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强化立法责任、完善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对立法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二是适应上位法的修改,在主要制度安排上与上位法相衔接。同时,适应地方立法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总结近些年的立法经验和做法,将我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探索实践在条例中予以确定,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三是为保持地方立法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总体架构保持稳定,根据实践发展确有必要修改的,与时俱进地加以修改完善;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
三、修改的主要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法工委于2月份启动立法条例修改工作。期间,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主要条款进行了多次研究,并将立法条例修正草案文本发送至各专(工)委、市直有关部门、各区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大代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各方面反馈意见,工作专班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进行反复研究修改,提出了《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4月21日,主任会议通过修改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立法指导思想、原则和立法权限。一是明确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引领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增加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的原则要求。二是明确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要求,以及立法应当体现地方特色,解决突出问题等要求。三是增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原则要求。四是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修改为“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法规”。(修改决定草案第二条至第六条)
(二)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一是根据党的二十大有关精神,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同时,为贯彻国家和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增加区域、流域协同立法的相关内容。二是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立法智库建设和立法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要求。三是优化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编制,规定建立立法项目征集、课题研究和论证评估制度等内容,对公民提出立法建议的形式予以简化。同时,增加立法计划与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相衔接,市政府立法计划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相衔接等相关规定。四是为保证立法质量,明确要求立法项目应当在法规立项、起草、提出法规案以及审议、提请表决等环节开展论证评估。五是为增强立法工作合力,增加建立法规项目领导小组和立法工作专班的相关规定。(修改决定草案第七条至第十四条)
(三)完善地方立法程序。一是为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法规案的审议次数由“二审三通过”改为“三审四通过”,对审议法规案的其他相关程序进行完善,并要求安排充足的审议时间。同时,规定法规废止案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二是完善表决程序,规定对多部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三是完善法规案的终止审议程序,规定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委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
(四)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相关内容。根据宪法、监察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与修改后的立法法相衔接,对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内容作了补充完善,增加向市监察委员会征求立法建议,以及监察委员会可以提出法规解释的规定。(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五)完善法规实施和备案审查等制度。一是明确法规通过后,实施单位应当制定法规实施工作方案,及时跟踪、评估法规实施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实施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二是增加法规配套规定的报备要求,明确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对配套规定的制定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三是增加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和专项审查的相关内容,充实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相关规定。四是明确法规清理制度,增加对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的相关内容。(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表述方面的修改完善,并对部分条款顺序和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