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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州市促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6年8月27日在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意见征集       202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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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夏红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鄂州市促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快武汉都市圈同城化发展的决策部署,强化区域公共交通一体化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将“推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协同立法”列为2026年区域协同立法项目,明确由武汉市交通运输局在充分征求其他八市交通运输局意见的基础上先行起草《武汉市促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条例(草案)》,其他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武汉市条例草案起草形成本市条例草案。我市同步将该项立法工作纳入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

目前,我市通达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的市际公交线路18条,客运班线9条,“武汉通”在我市联网通用,武汉轨道交通11号线延伸至葛店,城际铁路实现公交化运营,为协同立法打下坚实的现实基础。但我市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公共交通一体化仍存在规划协同不足、跨区域监管权责不清、政策数据统筹不够等突出短板,亟须通过协同立法破解痛点难点,赋能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26年3月,我局全面调研我市城际公共交通发展现状,与其他八市交通运输局协商协同,起草形成了《条例》初稿。5月13日至6月12日,我局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同步书面征求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和市发改委、市司法局等7家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4条,经研究未采纳,已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并达成一致。6月下旬,经局党组会审议,并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7月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20条,对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的规划编制、设施建设、线路审批、运营服务、监督管理、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协同协作作了相应规定。

(一)关于立法目的和调整对象。《条例(草案)》秉承“九城就是一城”理念,从公共交通这一民生领域的“小切口”入手,聚焦区域协同和一体化发展。调整范围不局限于传统城市公交,而是涵盖公共汽电车、公交化运营的客运班线、客运轮渡及轨道交通〔含市域(郊)铁路〕,构成武汉都市圈市际“大公交”体系。

(二)关于一体化发展工作机制。在武汉都市圈同城化发展协调机制的总体框架下,构建分层级的公共交通一体化协同工作机制:明确由市人民政府会同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人民政府建立区域协同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补贴等重大事项,协商解决一体化发展中的核心问题;由市级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具体落实协同机制确定的重大事项,协商解决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关于一体化发展促进内容。严格遵循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五同”原则(规划同编、基础设施同建、运营线路同定、政策支持同保、服务监管同标),对城际公共交通规划编制、设施建设、线路审批、运营服务、监督管理、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协同协作作出原则性、鼓励性规定,推动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对于各市市内公共交通管理的具体事项,明确由各市适时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做好与《条例》的衔接。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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