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6日在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邱建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鄂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2016年,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了《鄂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12月,相关部门再次对《办法》进行修订,自2021年12月29日起施行。《办法》施行以来,市住建局认真履责,深入开展了城市管线规划统筹、建设管理、信息采集等工作,但《办法》在管线入廊、管理维护等方面规定还不够细致。经调研认为,在《办法》的基础上,加强城市地下管廊建设管理,出台《鄂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解决管线入廊等实际问题十分必要。
同时,随着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已建、在建的管廊项目逐年递增,孙权大道、马鞍山路综合管廊面临竣工交付后的运营管理问题,而目前仅在《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综合管廊的维护管理主体,还有管廊运维收费、运营考核机制、管线入廊管理等细则急需完善,尤其是为了全面发挥地下综合管廊的社会经济效益,有效保障各类管线安全运行,需要出台专门法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今年1月,《条例》被确定为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正式立法项目。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城环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指导,与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共同组建立法工作专班,按照市人大常委会部署要求,开展起草工作。
起草专班在《办法》的基础上,收集研究景德镇、西安、重庆、武汉等地的管廊建设管理相关规章,于2023年2月中旬完成《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2月28日,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立法工作推进会,研究立法工作具体问题并对下步工作提出要求。3月上旬,市住建局就《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4月7日至12日,书面征求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和市发改、经信、交通、水利等市直单位意见建议,组织相关部门和法学专家、管廊建设行业专家召开《条例(草案)》评审论证会,听取了武汉中铁武九北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在管廊实际运营过程中的具体感受。市住建局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不断对文件内容进行完善,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4月13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4月17日,《条例(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并通过。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36条,分为六章,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营和维护、安全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是明确了条例适用范围、管廊定义、部门职责和投资模式,条例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干线、支线以及缆线管廊,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市场参与、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二是明确了管廊专项规划、管线入廊、管廊运营模式等具体要求,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并与所在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电力布局、防洪排涝、人防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三是明确管廊运营单位、管线权属单位的权责义务,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由管廊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还明确了入廊费、日常维护费的测算方式。
四是明确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安全控制区,对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作业和活动进行管控。确需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管廊安全活动的,要开展事前安全评估;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管廊安全保护方案,并与管廊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五是明确了监管部门、管廊运营单位、第三方危害活动需要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