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建筑垃圾治理
助力“高颜值”鄂州建设
——《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解读
鄂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了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绘就生态环境“高颜值”和经济发展“高质量”协同并进的和美画卷,2024年,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将《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立法项目,旨在充分发挥立法规范和引领作用,为幸福文明宜居鄂州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条例》于2024年11月29日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构建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体系的需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健全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花湖国际机场和武汉新城建设是我省的两大重大战略。随着花湖国际机场、武汉新城建设等进程加快,产生大量建筑垃圾。我市建筑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而处理需求与处理能力不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成为制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要因素之一。制定《条例》,是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条例是落实省委关于推进绿色低碳城镇建设部署、回应中央环保督察和省环保督察的重要整改措施。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要求,要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推进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持续提升碳排放权交易水平,加快建立推进绿色低碳城镇建设机制。2023年9月,省第三环保督察组到我市督察,指出鄂州市多地都有大量建筑垃圾堆放,并要求整改。2024年,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对我省进行了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存在建筑垃圾管控力度不够等问题。建筑垃圾管理,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城市管理的难点。制定《条例》,规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措施,促进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是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要求、回应中央环保督察和省环保督察的重要整改措施。
(三)制定条例是解决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实际问题、建设幸福宜居鄂州的现实需要。当前,鄂州正处于建设和发展的快速时期,每年产生建筑垃圾100余万吨,对城市生态环境、市容环境产生较为严重影响,也对公众健康产生危害。而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存在处理能力不足、收运处置不规范、综合利用水平低、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亟需立法解决。制定《条例》,提高建筑垃圾管理水平,解决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为市民营造较好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增强人民幸福感。
二、《条例》的立法过程
一是多次开展现场调研。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赴鄂城区、华容区、葛店经开区开展立法调研,实地察看建设工地和施工现场、周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基地(一期)等,了解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情况。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到渣土车辆监控平台现场、市精神病院施工工地、临空经济区鸭畈村(临床中心对面)实地察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信息化管理、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处理、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治理等情况。二是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在基层立法联系点华容区人民检察院、古楼街办镜园社区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基层立法联系点和有关部门、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物业公司以及部分人大代表、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针对部门职责交叉等问题,在起草、审议阶段,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专委会多次召开职能部门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厘清部门职责。三是赴外地考察学习。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王时文带队赴江苏省常州市、浙江省杭州市学习先进立法经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开胜带队赴浙江省宁波市、嘉兴市学习建筑垃圾先进管理经验。四是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在市人大网站和《鄂州日报》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将条例草案发送10家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条例的相关问题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微信等方式征询了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公安局、相关企业等单位意见。五是多次组织论证。条例草案在起草单位报市政府之前、市政府报市人大之前、市人大一审之前、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之前均进行专家论证,听取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六是多次向省人大请示,取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和支持。将条例草案修改稿多次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核,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处室面对面沟通交流,对草案逐条逐款进行探讨并修改。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及特色
《条例》由总则,源头减量,收集、贮存和运输,利用和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构成,共7章39条。
(一)关于建筑垃圾全过程闭环管理。建立建筑垃圾闭环管理体系,从产生环节到收集、贮存、运输环节,再到利用和处置环节,对建筑垃圾形成“一条龙”全链条管理体系,为城市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绿色动能。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等单位义务,促进建筑垃圾管理的规范化。
(二)关于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一是加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明确市政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体系。通过编制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优化城市建设规划标高,以及对新建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实行限量管理等方式,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鼓励开展绿色策划、设计、施工,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屋等绿色建造方式,临时建筑以及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办公、居住用房采用周转式活动房,工地临时围栏采用装配式可重复使用的材料。二是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求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场所规划,制定建设计划,保障用地供给,为利用和处置项目的落地提供法治保障。加大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再生产品的政策支持。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应用工程部位指南。
(三)关于建筑垃圾的数字化管理。一是建立完善全市互联共享的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建筑垃圾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二是要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配备行驶、装卸记录、卫星定位等设备,利用、处置单位配备、使用技术检测监控设备,均接入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三是推行建筑垃圾处理电子联单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实行电子联单管理。
(四)关于建筑垃圾跨区、跨部门协作机制。一是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构建跨行政区合作发展新机制”要求,规定市政府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协同处置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处置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协同处置能力。二是根据调研中普遍反映的执法难问题,明确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五)关于法律责任。条例根据具体禁止性行为来确定执法主体和责任内容,对未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内容,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关义务,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未进行清洗导致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建筑垃圾的行为审慎设置法律责任。对其他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不再重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