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的扩张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花湖国际机场、武汉新城建设等进程加快,产生大量建筑垃圾,我市建筑垃圾管理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我市以《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为依据,通过建立建筑垃圾监管平台雏形,建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信息系统,形成日常检查、联合督导工作机制,初步实现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但是,在治理理念、设施设备配置、资源化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仍存有不足。近年来,建筑垃圾总产生量的增加对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实施,对建筑垃圾的管理方面做出了较大修改。在落实上位法、解决本市建筑垃圾管理问题以及提高管理法治化等诸方面的要求下,我市需要形成系统成文的建筑垃圾管理规范来指导实践工作。
《条例》的颁布实施有效解决了建筑垃圾管理上存在的责任划分不明、管理权限不清、源头减量意识不强、运输市场监管不够、消纳利用能力不足、优惠扶持政策不够等问题,标志着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迈进了坚实的一步,对我市走向国际化都市的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实施是我市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之一。全市城市管理部门将积极联合住房和城市更新、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认真学习《条例》,向公众做好宣传工作,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不断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提升城市管理工作水平,营造良好生活环境。
一是强化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宣传栏的作用,利用世界环境日、科普宣传周等活动,多渠道广泛宣传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鼓励和引导广大市民群众参与到建筑垃圾管理宣传工作中来,大力营造全民“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氛围,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守护良好的市容环境。
二是转变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理念,强化部门协作,共同依法履职。全面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加大建筑垃圾产生和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处理活动的规范管理力度,构建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共治、分类处理、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属地政府应按照《条例》确定的职责,有序推进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场所建设,尽快形成合理布局、高效运行的处置体系。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场所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城市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督导,坚持依法行政、过罚相当。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市更新、教育、司法行政、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巡查以及建筑垃圾分类指导工作,及时发现、劝阻建筑垃圾处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向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三是健全责任体系,保障《条例》有效实施。《条例》在《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建筑垃圾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要通过宣传方式,让涉及建筑垃圾处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了解、熟知建筑垃圾管理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处理建筑垃圾。要坚持依法行政,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职不当的行为要进行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