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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工作监督       201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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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学、合理地安排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订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和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推进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通过立法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鄂州的贯彻实施。坚持立法先行,加强地方重点领域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深入推进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健全地方立法工作体制,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立法凝聚鄂州力量、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为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标准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2016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安排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法治鄂州建设的要求,对2016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作如下安排:
  (一)计划项目(1件)
  鄂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建议6月份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
  (二)预备项目(4件)
  1. 鄂州市城市噪声综合治理条例
  2. 鄂州市吴王城遗址保护条例
  3. 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4. 鄂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切实做好立法工作
  (一)建立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一是充分认识地方立法的重大意义。立法是重要的政治活动,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为了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修改后的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由较大的市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是我国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可以结合我市实际,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进行立法,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是树立科学立法理念。合理有序地利用立法资源,要讲求品质、价值、效率和效益,做到精益求精。立法要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鄂州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立法过程要充分体现科学、民主的决策要求,深入了解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
  三是建立健全立法机制。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五位一体”地方立法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立法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主动向市委报告。不断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建立和完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工作机制,使每项立法都能更好体现人民意志。建立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和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对人大常委会编制的立法计划中确定由政府起草的法规项目,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好起草任务,保证起草质量,按时提请审议。邀请立法专家顾问组成员参与立法选项、草案征求意见、立法评估等工作,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撑。
  加强与省人大的请示、沟通和联系,按照立法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界定我市立法边界,统筹使用好立法资源,有效防止重复立法,提高鄂州地方立法水平。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确保立法质量
  一是选好选准立法项目。科学选项是做好立法工作的前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好立项的主导,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加强论证评估,对立法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成熟度等进行通盘考虑,科学遴选和确定立法计划项目。
  二是拓宽草案起草渠道。2016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起草单位要成立由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专家学者参加的法规起草协调小组,做到任务、班子、人员、经费、组织“五落实”,确保按期完成法规起草任务。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规由人大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可以委托专家起草。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的法规项目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议案。
  三是坚持务实管用。从我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把握立法需求,突出鄂州特色。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鄂州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做到具体、明确、可操作、可执行,务实管用。
  (三)注重培训交流,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立法培训。制定立法人才培养计划,加强我市立法干部的教育培训、挂职锻炼和选拔任用等,打造一支政治坚定、忠诚可靠、忠于法律、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立法干部队伍。
  二是加强岗位交流。加大我市立法人才交流,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的交流渠道。推进立法工作队伍正规化、专门化、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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