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规定,对2020年度监督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医疗保险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20年上半年工作暨贯彻实施《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九)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2020年上半年工作暨贯彻实施《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七五”普法规划落实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三五”规划执行和“十四五”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六)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对议案办理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上半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市级财政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19年度市级决算。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含部门),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以上听取和审议的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开展视察和调研
(一)围绕“两院”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19年上半年工作暨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2019年上半年工作暨开展公益诉讼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等四个审议意见情况进行调研。拟安排在6月份。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二)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研。拟安排在6月份。由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三)围绕我市公共卫生安全工作体系及医疗救治工作体系情况进行调研。拟安排在6月份。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四)围绕全市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汛抗旱调度等准备工作情况进行视察。拟安排在6月份。由农村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社会建设委员会参与。
(五)围绕我市供销社服务“三农”工作情况进行调研。拟安排在6月份。由农村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六)围绕我市社区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调研。拟安排在8月份。由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七)围绕《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研。拟安排在10月份。由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八)围绕全市乡村产业振兴工作情况进行调研。拟安排在10月份。由农村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九)围绕鄂州机场建设情况进行视察。拟安排在11月份。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十)围绕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推进落实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推动鄂州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拟安排在11月份。由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专(工)委、室参与。
(十一)围绕我市文化场馆建设情况进行调研。拟安排在12月份。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四、法规实施情况报告
根据《鄂州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实行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督促负责法规实施的机关在新制定和修改的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或者实施满三年的,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实施情况报告。
(一)新制定且实施满一年需要报告实施情况的法规
《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已安排6月份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由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实施满三年需要报告实施情况的法规
《鄂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拟印发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
以督促审议意见整改落实为重点,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各项监督事项的跟踪督办,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六个月内,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应督促市“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及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审核意见,一并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六、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关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精神以及省委、省人大、市委有关备案审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创新审查方式方法,对经审查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加大跟踪督办纠正力度,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备案审查调研和培训,建立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与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功能。4月份常委会会议书面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鄂州市八届人大以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加强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指导,推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提升全市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水平。
做好2020年度监督工作,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坚持问题导向,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前,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深入调研,及时汇总各方面意见建议,更好的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建立执法检查报告附问题清单制度,增强所提意见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与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乡(镇、街道)人大的工作协同配合,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加强宣传报道,依法将监督计划、监督过程以及监督结果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使监督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对列入2020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项目,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要依照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同“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精心组织、务求实效,确保各项监督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