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规定,对2021年度监督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央支持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一揽子政策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完善我市社区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21年上半年工作暨开展社区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2021年上半年工作暨开展社区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九)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2020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产业振兴有效衔接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城乡垃圾处理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对议案办理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来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上半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上半年预算执行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市级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20年市级决算。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将2020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审计报告作为该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含部门),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以上听取和审议的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四、开展专题询问
结合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持续完善我市社区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由社会建设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其它专(工)委、室予以配合。
请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同志出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进一步改进完善专题询问,突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增强互动性,把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询问重点,充分发挥专题询问对推动改进工作的建设性、促进性作用。
五、开展专题视察和调研
(一)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3月份。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宗教事务条例》和《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3月份。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实施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3月份。由农村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四)对全市气象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4月份。由农村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五)对全市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开展视察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江堤白蚁治理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6月份。由社会建设委员会、农村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六)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6月份。由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七)对全市林业生态建设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7月份。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八)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8月份。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九)对长江鄂州段禁捕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8月份。由农村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十)对《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中共鄂州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落实情况开展检查。拟安排在8月份。由研究室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对全市“八五”普法规划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拟安排在9月份。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十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10月份。由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十三)对全市“项目建设攻坚年”活动开展视察。拟安排在10月份。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六、法规实施情况报告
根据《鄂州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第三条和《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协调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行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督促负责法规实施的机关在新制定和修改的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或者实施满三年的,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实施情况报告。
(一)新制定且实施满一年需要报告实施情况的法规
《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拟印发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实施满三年需要报告实施情况的法规
《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安排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
以督促审议意见整改落实为重点,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各项监督事项的跟踪督办,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六个月内,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应督促市“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及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审核意见,一并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八、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关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精神以及省委、省人大、市委有关备案审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创新审查方式方法,对经审查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加大跟踪督办纠正力度,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备案审查调研和培训,建立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与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功能。加强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指导,推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提升全市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水平。2月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做好2021年度监督工作,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坚持问题导向,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前,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深入调研,及时汇总各方面意见建议,更好的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建立执法检查报告附问题清单制度,增强所提意见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与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乡(镇、街道)人大的工作协同配合,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加强宣传报道,依法将监督计划、监督过程以及监督结果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使监督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对列入2021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项目,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要依照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同“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精心组织、务求实效,确保各项监督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