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
李静为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免去:
夏敬江的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李建文的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
陈林的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汪和清为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徐钰城为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李志伸为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柯君为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吴德军为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铁海波为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洪玉颜为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明延发为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缪冬琴为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邹围为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张锋为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赵国文为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免去:
李汉波的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夏若川的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杜作顺的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黄剑萍的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徐钰城的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陈扬德的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齐志刚的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李志伸的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湛少鹏的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邹围的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陈林的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韩晓琼的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潘晓宏的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铁海波的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
李汉波为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汪玉彬为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晓峰为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