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处理好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现代化的成败。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城乡发展差距要显著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农业农村现代化要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城乡全面融合,乡村全面振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早在2008年,鄂州成为全省城乡一体化第一个试点城市,统筹城乡发展一直走在全省前列。去年,市委又提出要争创全国城乡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奋斗目标。市第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快推进鄂州“两区一枢纽”的决定,把党的决定转变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鄂州市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如何紧紧围绕我市城乡融合发展的目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下面,我谈几点肤浅的体会:
一、坚持学习引领,努力提升服务城乡融合发展的法治能力和水平
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城乡融合发展的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城乡空间布局改变;城乡劳动力结构的改变;城乡产业形态的改变;城乡要素流动方式的改变;公共产品配置格局的改变、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改变。
人大机关干部和人大代表要围绕城乡融合发展战略履职尽责,首先要准确把握好这“六个转变”过程中一系列支撑城乡融合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坚持用法治的理念监督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城乡融合发展强调的是要素双向自由的流动,我们既要研究城镇向乡村融合的法律法规,同时,更要把着力点放在乡村如何融入城镇发展的法律法规实施上。
中国波澜壮阔的改革历程,是在农村起步并取得突破的。改革开放以来,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生产力得到极大解放和发展,经济社会实现了历史性巨变。1982- 1986年连续五年发布了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进入21世纪又连续19年发布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把解决好 “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我国先后颁布了近30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涉农法律、50多部由国务院制定的农业行政法规、400多部由农业部等部门制定的农业方面的部门规章,此外,湖北省人大和政府还制定了--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鄂州市也结合实际制定了《鄂州湖泊保护条例》和《鄂州长港河保护条例》等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经过不断的实践、探索和总结,“三农”法律制度逐渐结构化、系统化,初步形成了金字塔型的农村法律制度体系。立法包括16 个领域:农业补贴立法;耕地保护立法;农业经营体制立法;农业劳动力和户籍立法;农村市场立法;农业收入和分配立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是指导和规范城乡融合发展的指南。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干部要有效服务城乡融合发展,必须带头学习涉农法律和法规,坚持用法治的理念监督和支持城乡融合发展。
二、立足“六个字”的立法定位,不断增强城乡融合发展的制度供给
今年是立法法颁布实施22周年和修改完善并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7周年。地方人大立法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立法。当前,我市人大立法正紧紧围绕“两区一枢纽”的发展目标,提供“及时、有力、到位”六个字的法治保障。
——“及时”就是要跟得上“趟”。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衔接。用立法智慧应对改革新挑战。要以高质量创制性立法保障促进高质量转型发展,我市当前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就是“两区一枢纽”建设。人大机关要认真研究需要将“两区一枢纽”建设的哪些方针政策和改革举措上升为法规。立法工作要及时跟进,不能滞后甚至脱节。
——“有力”就是要扛得起“事”,有用的法才是好的法 。立法,要立一件成一件,管用一件。要精细化立法,立管用的法。不能水放了发现里面没有鱼。要提升立法质量和实用性,立的法不能成为“抽屉法”“睡眠法”“僵尸法”。立法工作要主动担当,扛得起市委交付的任务,对得起市民群众的期盼。
——“到位”就是要拿得准“度”,坚持法治统一,不仅能解决实际问题、实现管用有效,而且要遵循立法规律、遵守法定程序,做到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近几年我市人大从“小切口”开展地方特色立法,制定出台了一批富有地方特色、务实管用的地方性法规。
如目前我市人大常委会正围绕武鄂同城化开展立法,如《鄂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城乡融合发展立法需要我们认真思索。从我市目前的立法来看,针对农村农民的立法还较少。最近几年,在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过程中,面临很多亟待解决的难题,如乡村建设与管理、农村环境保护、乡村文化的挖掘与保护传承、基层社会组织治理,等等。
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不断提升法治保障和制度供给水平,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更好地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中央和省委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我市要加快城乡融合发展的立法进程,推动建立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
三、以问题为导向,努力提升城乡融合发展工作的监督刚性
如何提升监督的有效性是人大工作永恒探索的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在履职中,如何把监督工作做到位,必须注意把握“四个方面”:
(一)彰显人大监督特点,发挥优势开展监督。人大监督具有三个方面特点:一是具有至上性和不可侵犯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同于党组织的纪检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媒体的舆论监督等。人大监督同这些监督形式在对象、内容、范围、程序等方面是不同的,因而在法律地位和效力上也是有区别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对其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来说,它是最高层次、最高权威的监督;同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同地方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监督相比较,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监督机构,都必须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二是监督主体和范围的广泛性。从监督人员的数量上看,没有任何监督机构的人员比人大的人员多。如我市有各级人大代表2126名。每一名人大代表都是一名监督员。从人员的结构上看,人大代表中既有干部代表,又有专业技术人员;既有中共党员,又有工人、农民、非公经济人士、少数民族代表。从监督的范围上看,地方人大既要确保宪法、法律和地方法规得到有效的实施,又要确保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得到有效落实,确保“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依法监督、公正司法。三是监督方式的多样性。除了监督法规定的七种监督方式之外,地方人大依照宪法赋予的职权,还可以进行专题调研、专项视察、主题活动、工作评议等等,而且通过实践、创新的监督手段还在不断增加。因此,人大要积极发挥优势开展有效监督。
(二)敢于动真碰硬,真解决问题。要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为”的工作基调,真找准问题、真抓住问题,不能走过场,不能搞评功摆好那一套。检查要毫不留情直指痛处。要做到“口气很平和,问题很尖锐,有些问题带有很浓的‘火药味’。”检查报告更是直言不讳点名“曝光”,动真碰硬督促纠正违法行为。要将问题导向贯穿到执法检查各阶段各环节,确保每次执法检查能真正发现和解决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要做好结合文章,把执法检查与专题询问等其他多种监督形式相结合,提升检查实效。要邀请相关领域的代表和专家参与执法检查,使执法检查更加具有专业性,反映群众意愿、解决群众问题。
(三)紧扣法律,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人大执法检查不是一般性的工作检查,而是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必须紧扣法律制度、法律规定、法律条文开展检查。检查要紧扣“依法”检查的原则,不厌其烦追问法律规定落实情况,从事实到法律逐条逐项进行对照,查清病灶、对症下药。要按照“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三农”工作新要求,通过听取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工作评议、组织专题询问、督办代表批评意见建议等多种方式,督促政府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方向,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的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早日改变农业农村落后面貌。
(四)用好监督形式,在提升监督实效上下功夫。目前人大监督工作的堵点和难点并不在于创新监督方式,而是要将重点放在如何将监督法中明确赋予人大的七种监督形式用足、用活、用好。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要立足解决实际困难,科学合理地确立监督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又要根据实事求是、创新求变的原则,在监督方式方法、人大上下联动、发挥代表监督作用、完善监督工作制度等方面不断完善。开展执法检查,不能仅仅停留于听汇报看“盆景”,要以更多的精力深入调查,同步暗访,全面掌握实情,听取群众意见,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组织专题询问,询问的问题要更突出,民声更畅达,互动更真切,落实更有力。不论哪种监督形式,问题都要挖得深问得准,对整改不力的问题,用“钉钉子”的精神一砸到底。要打出一套环环相扣、依次递进的人大监督“组合拳”。从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基层群众座谈会到引入第三方评估、开展问卷调查,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作用,深入了解法律实施情况,凝聚推动法律全面有效实施的强大合力,让法律和制度优势切实转化为我们所期盼的治理效能,监督实效得到最大提升。
四、把《乡村振兴促进法》作为监督重点,引领城乡融合发展
当前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主要有两大抓手: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去年我国出台了《乡村振兴促进法》,在《乡村振兴促进法》出台之前,我国农业农村领域已有多部法律法规,比如《农业法》《畜牧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等。但为何还要制定一部专门指导乡村振兴的法律?这是因为我国打赢了脱贫攻坚战,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历史性成就后。同时,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较大、脱贫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差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当前我国乡村格局正处在大演化、大调整时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遇到的挑战更多样,利益关系更复杂,有必要以法律为准绳,重新审视乡村振兴的关键点,用法治力量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保驾护航。乡村振兴促进法与中央一号文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共同构成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四梁八柱”,而且是“顶梁柱”,因此,人大常委会要把对《乡村振兴促进法》落实情况的监督作为人大监督的重点。
《乡村振兴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直接以“乡村振兴”命名的法律,也是一部全面指导和促进乡村振兴的法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主要路径,是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要紧紧围绕国家的大局开展工作,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大局就是推进乡村振兴。因此,各级人大要把《乡村振兴促进法》作为监督重点,把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的重大决策部署,乡村振兴的任务、目标、要求监督到位,确保乡村振兴各地不松懈、不变调、不走样,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五、充分调动人大代表积极性,确保”三个”作用发挥到位
市人大要及时把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作为重点工作来统筹谋划,聚焦关键性和阶段性问题,充分发挥人大法治强保障、监督促落实的作用,打好一套“组合拳”,为全面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体现人大融入大局的使命担当。
一是发挥代表的宣传引导作用。组织人大代表特别是领导干部代表深入农村宣传城乡融合发展的任务和要求,以及中央和各级党委关于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部署,宣传引导广大农村群众投身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营造“人人参与,全民支持”的良好氛围。各级人大代表当好乡村振兴的宣传者、践行者、代言者、促进者
二是发挥代表的带头示范作用。充分利用部分基层人大代表是乡村发展“能人”、产业“大户”的优势,完善代表履职管理体系建设。鼓励引导基层人大代表带头创业,带领群众创业,以此来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产业融合发展的引领作用。积极发挥人大代表在思想素质、个人品质、眼界见识、专业优势等方面的优势,大力弘扬乡贤文化,引导普通群众在思想观念、社会认知上得到提升,以此来激发群众参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生动力。
三是发挥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利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有利条件,扮好群众代言人角色,掌握社情民意,做好解疑释惑,积极为当地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切实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积极推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为乡村振兴营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