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9日在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鄂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李忠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鄂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主城区油烟污染扰民问题成为环保信访投诉的热点。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全市接环保类信访、投诉共890件,其中,餐饮油烟扰民129件,占总投诉量的14.49%。2018年9月省环保督察期间,接信访、投诉共133件,其中,餐饮油烟扰民25件,占总投诉量的19%。 为了更好地解决油烟污染扰民问题,规范餐饮油烟污染行为,让餐饮油烟污染监督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鄂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迫在眉睫。 二、草案的形成过程 按照市人大安排,今年3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立法起草工作实施方案,成立起草专班和协调小组。3月26日,起草专班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听取市人大法工委、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立法专家、一线现场执法人员等单位和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开始起草提纲。 4月23日至26日,起草专班人员和立法专家赴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和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进行考察学习,考察学习期间进行封闭起草。5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立法专家、起草专班及一线执法人员进行座谈,完成草案的起草。6月28日,开始征求相关单位和法律专家的意见。7月9日,征求10家餐饮企业代表、餐饮服务行业商会及烹饪酒店行业协会的的意见和建议。8月2日,修改完善后的草案通过了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8月12日,市政府组织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城管委就有关职责分工问题进行再次磋商,对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内容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8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适用范围 按照鄂州市城乡一体化和城乡综合整治的原则,为了更好地对全市餐饮油烟污染进行监督管理,草案规定的适用范围为鄂州市整个行政区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内部食堂等非经营性餐饮场所的油烟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关于监管工作职责划分 市生态环境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对餐饮服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管理,即对备案登记的餐饮服务单位安装的油烟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合规、达标进行监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综合执法工作。对巡查中发现的不安装、不运行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及与之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三)关于信息共享及公开 为落实公众的知情权和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草案规定:一是利用数字城管平台建立餐饮服务单位动态管理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二是将餐饮油烟污染违法记录推送至信用监管平台,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三是创新建立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增强部门间联动、信息共享和协同执法。四是公布油烟污染防治情况及违法者名单,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四)关于空间布局及选址 为了解决选址不当、专用烟道少、环保措施缺失导致的油烟污染扰民问题。草案规定:一是集中规划和管理餐饮服务单位,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服务场所集聚经营区。二是严格限制选址范围,明确集中设置在商业服务业区内。三是明确禁止区域,放开对不产生或少量的产生油烟餐饮服务项目的限制。 (五)关于排放标准 关于餐饮油烟排放浓度限值标准,国家标准颁布时间较长且受当时技术水平限制,存在与本市实际环境管理要求不匹配或不符等情况。草案对大型和中小型餐饮油烟排放设定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最高限值为1.0mg/m3,小型1.5mg/m3。倒逼餐饮服务单位完善油烟净化设施,提高油烟污染防治技术水平。 (六)关于法律责任 关于法律责任一章,力求做到明确、具体和依法处罚。一是在上位法处罚幅度内,提高了处罚的下限标准;二是参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设定行政处罚;三是按照违法情节的轻重、管理效果及行政相对人的承受能力,依法合理设定行政处罚。 (七)关于履责监督 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是一项政府职能,不仅要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同时,也应对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约束性规定。草案从三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定期向社会公布油烟污染防治情况及违法餐饮服务单位名单,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众的知情权;二是通过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有奖举报等方式,增加公众的参与度;三是对行政执法人员违纪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有利于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法行政,避免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管工作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