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2017年9月28日,经鄂州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鄂州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鄂州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于部门职责、养犬区域、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规范和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旨在引导群众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办法》施行三年以来,市公安局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责,深入开展了文明养犬宣传、养犬办证、流浪犬清理和收容、违规养犬执法等一系列工作。随着该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发现,当前我市故意遗弃犬只、流浪犬不断增加、外来犬只管理缺位、犬只信息识别功能较差等问题相对突出。经调研认为,将《办法》由规章制定为地方性法规,提高规范的位阶,对于进一步完善犬只管理治理机制,提高监管约束力和威慑力,保障群众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解决当前养犬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巩固我市创文成果,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21年2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召开养犬管理立法工作协调会,就《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副市长、公安局长薛四清同志高度重视,专题作出部署安排,市公安局及时成立了由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张爱剑同志任组长,相关局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起草专班,按照市人大常委会部署要求,开展起草工作。
起草专班在《鄂州市养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收集研究德州、海口、池州、舟山、佛山、上海、邢台等地的养犬管理条例文件,于2021年2月中旬完成《条例(草案)》的初步起草工作。随后向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同步在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服务窗口征求广大市民意见。3月4日,市公安局邀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及市城管委、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相关负责同志召开座谈会,向与会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3月8日,市公安局召开第8次党委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3月10日,市公安局邀请市法学会黄兴德秘书长、市法院李志伸庭长、赵晓军律师、张钟匀律师、市小动物保护协会陈玲玲会长等5名专家组成评审团对《条例(草案)》进行分析、研究、评审,整理完善后于3月12日送市司法局审核。3月18日,市司法局组织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行政审批、宠物服务行业、物业等方面的专家对《条例(草案)》开展了评估论证,并结合评估论证情况,对《条例(草案)》逐条进行了审查,于3月23日形成《条例(草案)》的评估论证意见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市公安局根据评估论证意见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于3月31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通过。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由总则、犬只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规范、犬只收容留检、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构成,共7章45条。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管理体制、部门职责、社会共治问题
为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切实有效加强养犬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条例(草案)》对各部门职责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明确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养犬管理中的具体职责(第五条、第六条),参照深圳、杭州、佛山、池州、宁波、舟山等地养犬管理条例,将捕捉流浪犬和查处违规遛犬行为明确为城管部门职责,主要是考虑到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应该聚焦打击主业,侧重于查处养犬管理中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同时更能充分地发挥城管部门在城市日常管理方面的职能优势,提高管理效率;二是发挥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动物诊疗机构等社会团体及社会公众在养犬管理中的作用(第七条、第九条)。
(二)关于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的问题
《条例(草案)》适用于全市范围,考虑到城镇建设发展、人口居住密度不同,在管理上难以适用统一标准。因此,《条例(草案)》规定了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即:禁养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第四条)。
(三)关于犬只免疫
为加强犬只防疫、免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条例(草案)》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养犬强制免疫(第十一条)。
(四)关于植入电子标识问题
为了规范市民的养犬行为,必须从源头上把关,养犬登记证是用于证明犬只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电子标识采集并储存犬只有关的主要信息,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既可有效提高养犬管理工作的效率,也便于犬主寻找走失的犬只,还有利于解决故意遗弃犬只,造成流浪犬不断增加的问题以及犬只伤人产生的纠纷问题。为此,《条例(草案)》新增了“重点管理区的犬只须同时植入电子标识”的规定(第十二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处罚的问题
《条例(草案)》明确对违反有关防疫、治安管理规定的,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从其规定。针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行为,按照“行为模式”对应设置了“法律后果”,《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条款的设置上,与《鄂州市养犬管理办法》中有关违法养犬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衔接,罚款的数额基本保持一致。在犬只伤人责任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九章有关规定,明确了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养犬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遗弃、逃逸的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九条)。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