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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通知公告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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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6月29日鄂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2012年3月9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一次修正,2015年2月28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二次修正,2015年12月14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三次修正,2017年2月23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四次修正,2022年2月21日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五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严守国家秘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代理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或者代理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健全思想引领、学习在先的工作机制。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主任会议的决定,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简称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1.拟定召开代表大会的工作方案,研究有关筹备工作事项。 

  2.拟定关于召开代表大会的决定草案,组织起草和讨论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稿,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3.拟定代表大会议程草案和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有关文件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4.拟定代表大会日程草案、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草案、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副秘书长名单草案、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等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有关文件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5.办理代表大会的其他有关筹备工作事项。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务等工作 

  6.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计划、监督计划,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7.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草案,决定会议召开时间、日程安排和列席人员、旁听人员。会议议程草案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8.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对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意见或者依法提出建议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9.决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决定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对听取和审议的有关专项工作报告以及“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10.决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以及专项报告,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11.决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通过执法检查方案,决定执法检查组成员名单。决定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处理。对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听取有关机关报告并责成依法处理,报告处理结果。

  对听取和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以及“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12.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对“一府一委两院”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并明确答复的时间、方式和场合。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13.对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14.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和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15.向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免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以及其他应当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讨论“一府一委两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或者批准任免的事项,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16.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17.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和指导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报市委批准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主任会议重要日常活动安排等工作 

  18.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有关情况的报告,讨论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9.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有关情况的汇报,小结上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以来的工作,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20.检查督促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群众申诉、意见的处理工作;

  21.审议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开展的重要活动的实施方案;

  22.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建设的重要事项;

  23.办理上级人大交办的事项,讨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事项;

  24.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秘书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由主持会议的主任、代理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需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先交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后报秘书长审核,由秘书长报告主任、代理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一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的主要材料在会前送达。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并送达会议材料。  

  第九条  主任会议举行时,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对研究决定的事项可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办理情况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的新闻宣传,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2年3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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