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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0年3月30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

文件专栏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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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科学有序推进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市委中心工作,聚焦大局所需、群众所盼、问题所在,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工作为立法重点,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发挥立法在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作用,为促进我市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加强“三城一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2020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安排
  按照全面推进法治鄂州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计划相协调,对2020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和预备项目作如下安排。
  (一)计划项目(2件)
  1.2019年度结转表决项目
  《鄂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建议6月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7月份报请省人大常委会9月份会议批准
  2.2020年度审议项目
  《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建议8月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1)合法性。2018年7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同年8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的意见》,要求各设区的市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工作。制定长港河保护条例,属于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范畴,符合我市立法法定权限。
  (2)必要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要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长港河是鄂州市的第一长河,也是鄂州城乡一体化的生态纽带,被誉为我市的生命河、发展河、绿色河。对长港河保护加强地方立法,是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建设美丽鄂州的必然要求。一是改善水生态环境,推动长江大保护纵深发展。长港河两头分别连着长江和梁子湖,加强长港河保护立法,有利于按照“一主、两翼、多支”的治理思路,通过加强沿线景观带建设,以长港河良好的水生态环境带动流域水系生态环境的改善,从而推动长江大保护纵深发展。二是贯彻落实河湖长制,创建示范河湖的需要。加强长港河立法,明确倾倒固体垃圾以及填高滩地、污染水体等违法行为的监管责任,有利于打造百里长港生态画廊,还百里长港水清、岸绿、生态美的良好形象,积极创建生态保护示范河湖,提升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推进我市河湖长制提档升级。三是加强鄂州水利设施建设、防洪排涝的需要。百里长港河是梁子湖入江的唯一通道,自南向北横穿鄂州市,流域水系主要由梁子湖、鸭儿湖、三山湖等几十个湖泊组成,沿线主要支流有薛家沟、拾湖港等排水支港37条,是全市水系的“大动脉”和生命线,承担着流域水系的防洪、排涝等重要功能,对其加强立法,明确修建围堤、阻水建(构)筑物等行为的处罚措施,有利于构建我市防治洪水、防御洪涝灾害等治理体系。
  (3)可行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对河道管理方面的规定,为长港河保护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2018年7月份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同年11月20日市政府印发的《鄂州市长港河道管理实施办法》(鄂州政规〔2018〕8号),为长港河保护立法夯实了基础。外地已出台的《三亚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可为我市开展长港河保护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借鉴。鄂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长港河保护工作,支持长港河保护立法。市水利和湖泊部门曾起草过《鄂州市长港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具备一定的立法工作经验。
  (4)立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通过对我市长港河保护进行立法,一是解决处罚手段欠缺的问题。目前,对于修建围堤、阻水建(构)筑物、倾倒固体垃圾以及填高滩地、污染水体等违法行为无法进行处罚,对于破坏公示牌、界碑界桩等没有处罚依据,亦没有相应处置手段,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尚需畅通,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强法律刚性约束,实现长港河有效保护。二是解决长港河管理责任不清的问题。在长港河管理执法中,处理非法养殖、违法捕捞及霸王罾、迷魂阵等破坏河道水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时,水利、农业农村、公安、城建、环保等各部门均有权执法,存在“九龙治水、政出多门”的现象,河流上下游、左右岸管护及治理体制尚未理顺,部门联动与协调机制需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依据、层级与主体尚未厘清,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厘清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实现河道良性管理。
  (二)调研项目(1件)
  《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三、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一)健全机制,高质量做好立法工作
  要坚定正确政治方向,提高立法质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继续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围绕市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工作部署,创造性开展立法工作,确保党的路线方针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在立法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市委请示制度,需要市委研究决定的重大立法事项、法规起草以及审议中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市委请示,确保立法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完善立法工作制度体系。健全立法项目组织体系。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实行市人大立法工作同市委决策部署“同向同行”,立法相关主体“并联并行”,法规项目领导小组和法规起草工作专班全程参与立法工作“直通直行”。健全立法项目责任体系,完善法规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全程负责、分段领跑”的责任体系。健全法规项目调研及论证评估体系。建立调研清单制度,将法规所要规范内容的现状和问题等列成清单,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将调查研究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完善论证评估制度,对法规草案起草之前制定的工作方案以及法规草案在起草责任单位提交之前、政府提出议案之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之前、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之前等“五个之前”,组织评估论证,保障各环节法规草案总体质量。三是突出重点系统治理,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生态文明治理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积极做好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长港河保护条例等法规的审议工作,为江南美丽田园城市建设夯实基础。
  (二)多措并举,加强法规宣传和实施监督
  健全完善法规实施的制度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法规实施的学习宣传,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与参与,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加强法律法规实施的统筹协调,法规出台后及时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做到“一款一策”,并督促责任单位制定配套制度和具体实施措施。加强对法规实施方案的跟踪检查,结合法规实施报告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建立法规“立改废释”与执法检查、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衔接制度,将法规实施情况作为“立改废释”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制度,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完善规范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按照“有件必报、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综合运用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和专项审查,加强对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各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依法撤销或纠正违法违规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证宪法法律正确实施。
  (四)提高素质,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加强立法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坚持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大立法人才培养力度,通过理论培训、立法实践等形式,提高立法干部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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