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工作要点
(2022年2月21日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是深入实施“十四五”规划关键之年,是市第八次党代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各项工作意义重大。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锚定“武鄂同城、城乡融合”的发展定位,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以更高质量立法助力高质量发展,以更大力度监督推动党委决策部署落实和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以更实工作举措打造品牌、创建特色、形成亮点,建设“四个机关”,为加快建成“两区一枢纽”展现人大担当作为、作出人大应有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践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坚持不懈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持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持续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要全面、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原原本本学、融会贯通学、联系实际学,努力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合一,切实把党的新思想新理论新要求贯穿到人大履职全过程,不断增强人大工作新成效。
2.毫不动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人大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坚定维护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及时主动向市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发挥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作用,聚焦重大事项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善于使市委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3.持之以恒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围绕市委中心工作有效开展人大履职工作,自觉服从中心、服务大局,找准人大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积极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更加坚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自信,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助力“开局企稳、复元打平、再续精彩”,努力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鄂州落地落实。按照市委工作安排,认真落实基层联系点包保责任制,积极参与联系的重点企业和项目、信访案件、招商引资等中心工作,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尽职尽责帮助解决基层联系点的具体问题和困难。
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积极发挥立法引领保障作用
4.健全和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指导。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立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持续加强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从法规项目论证到法规草案起草、审定、提出再到法规案的审议、表决等都要实现人大主导。立法的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原则和要求,从立法项目立项到法规草案审议,从草案起草到评估论证,从广泛征求意见到备案审查,从立法公开到法治宣传教育,立法工作全部流程、每个环节都要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认真实施重要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双组长”制度,坚持立法听证、专家论证、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做法,推进立法精准化、精细化、精干化,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立法研究院提供智力支持、基层立法联系点贴近实际等优势,进一步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更好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
5.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按照“高质量立法、惠民立法、协同立法”的理念和思想,及时充实完善立法调研项目库,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科学实施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按时完成2021年度结转表决项目《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表决和批准工作,推动《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鄂州市城乡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立法课题调研,为鄂州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6.强化武鄂协同立法工作。参与武汉城市圈协同立法办法的制定,成立协同立法沟通协调专班,将协同立法项目《鄂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作为常委会今年特色创新工作并积极做好条例的审议工作,助力武鄂同城发展。建立与武汉市经常沟通机制,共同制定立法工作时间表和同步立法工作方案,确保同步调研、同步立项、同步审议、同步通过、同步报批、同步公布。加强对协同立法项目立项、起草、调研、论证、修改、审议等各阶段各环节与武汉市相关单位的沟通协作,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立法研究成果,并就有关问题及时沟通和协调。
7.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审查程序,加大主动审查力度,更高质量实现规范性文件“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专项报告制度,书面听取市八届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更加公开透明高效。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加强备案审查业务指导,加强对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各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备案审查,依法撤销或纠正违法违规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增强备案审查工作实效,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三、不断增强监督实效,全力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8.进一步提升监督工作质效。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目标导向,综合运用多种法定监督形式,打好监督“组合拳”,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强化刚性与体现支持相结合,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寓支持于监督中,形成推动改革发展的合力。强化监督联动,对关系全市改革发展和人民群众期盼的事项,加强市、区人大联动监督,增强监督工作整体实效。今年,拟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一委两院”17个专项工作报告及计划、预决算、审计报告,开展14项专题视察和调研以及3个议案督办。
9.围绕“两区一枢纽”建设开展监督。在推动武汉城市圈同城化核心区建设上开展监督。牢牢把握省委、省政府赋予鄂州“武鄂同城、城乡融合”的发展定位,积极围绕“五同”目标开展监督,着力推动加速打造武鄂同城化核心区进程。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就业工作情况的报告,督办《关于大力推进武鄂社会事业公共服务一体化的议案》,着力推动武鄂民生同保,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感。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鄂州功能区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着力推动武鄂科技同兴、产业同链,奋力打造鄂州重要增长极。对武鄂规划同编工作情况开展调研,着力推动武鄂规划同编,扣好武汉城市圈发展的“第一粒扣子”。对武鄂交通同网情况开展调研,督办《关于大力推进武鄂交通一体化的议案》,着力推动武鄂交通同网,加速构建“成环成网、外快内畅”的交通体系。在助力争创全国城乡融合发展示范区上开展监督。围绕社区治理工作创特色目标,对全市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工作情况开展视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调研,推动社会治理效能不断提升,促进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在推动国际一流航空货运枢纽建设上开展监督。对临空经济区基础设施项目及157产业集群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开展视察,推动花湖机场加速打造成国际一流航空货运枢纽,助力鄂州高质量发展。
10.聚焦保障和改善民生开展监督。对全市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开展视察,对全市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常态化监测和帮扶工作情况开展调研,对全市“双减”(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工作情况开展调研,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工作情况开展调研,督办《关于加强我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议案》,推动市政府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补齐基本民生保障短板,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11.突出法治化营商环境开展监督。首次听取和审议市监察委员会的报告暨关于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作风监察专项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决定》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两院”关于2022年上半年工作暨涉市场主体司法案件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的工作情况开展调研,不断推进法治鄂州建设,切实把法治优势和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着力提升和完善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
12.坚持在生态环境保护上开展监督。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长江大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鄂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调研,支持和推动政府依法科学精准治理生态环境,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筑牢美丽鄂州的生态基底,推动绿色发展优势不断凸显、城市功能品质不断提升。
13.强化国资和财政管理开展监督。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上半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推动全面构建新发展格局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市级财政决算(含2022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2021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2021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含部门)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加强预算联网监督,不断强化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14.跟踪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开展监督。对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作出的《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两区一枢纽”建设的决定》的落实情况半年和全年各开展一次视察检查,加大决定落实情况的督办力度,大力推动市第八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得到全面落实。加强对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出台的审议意见限期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杜绝审议意见“一审了之”现象,不断提高监督实效。
四、依法行使决定权和任免权,确保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人事安排意图顺利实现
15.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认真落实市政府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依法讨论决定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事项,促进和保障全市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全面及时高效落实。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并作出调整的决议等。
16.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加强和规范人事任免中法律知识考试、任前供职发言、颁发任命书等各个环节工作,落实市委人事安排意图,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严格落实常委会选举任命人员向宪法宣誓制度,不断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坚定不移维护宪法权威。进一步做好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新一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换届人事任命工作和市监察委员会部分领导班子成员变动的人事任免工作。高质量组织做好今年省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相关工作。
五、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更好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17.不断深化和拓展代表工作。坚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就是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服务代表、受代表监督就是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理念,始终把代表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认真组织实施代表年度工作计划,完善和落实加强改进代表工作的具体措施,强化对代表工作的规律性把握、整体性谋划、协同性推进,更好发挥代表作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桥梁纽带的重要作用,着力打造过硬的代表机关。
18.更加密切同代表和群众的联系。深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双联”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和拓宽代表接待选民、联系群众的渠道和方式,增进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做好市人大代表小组分组工作,按照代表活动专业化要求,成立新一届“市人大代表专业小组”。深入推进“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人大代表活动室”建设,健全完善人大代表履职活动平台,打造和推广一批建设规范、活动丰富、特色鲜明、成效明显的“家、站、室”,把“家、站、室”建设成为代表联系群众的好桥梁、代表履行职责的好平台、国家机关听取代表意见的好场所,让人大代表成为服务人民群众的“连心桥”和“粘合剂”、当好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和利益维护者。
19.优化代表服务保障工作。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专家授课与代表交流、集中学习与视察调研、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代表履职培训,分期分批全覆盖办好人大代表培训班,不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坚持抓精品、创特色,办好升级版“人大代表专线”,总结和深化西山街道火车站社区“代表回音壁”工作,及时交办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打通代表联系选民的“最后一公里”。动员人大代表积极投身全市中心工作和常态化疫情防控,以“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为主题开展“代表行动”,展示人大代表作为,体现人大代表担当。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与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等活动,推荐代表参加市“一府一委两院”组织的有关参政督政活动,帮助代表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代表订阅《中国人大》和《楚天主人》、赠阅《鄂州人大》等学习资料,主动关心代表的工作和生活,落实时间保障、经费保障等措施,共同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积极宣传展示人大代表履职风采,营造代表工作良好氛围。
20.高质量做好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按照“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和“既要重结果、也要重过程”的要求,完善代表议案建议交办、督办和评价反馈等各项工作机制。加强对代表撰写议案建议的培训和指导,引导代表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坚持主任会议成员重点督办制度,组织开展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专项视察,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对议案办理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推动一批事关改革发展意见建议的落地解决,提高议案建议的问题解决率和代表满意率。
21.加强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加强代表思想政治作风建设,督促代表依法履职尽责,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自觉遵守履职纪律。健全和落实新一届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制度,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回原选举单位进行现场述职,全体市人大代表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完善代表履职记录系统,为代表报告履职情况提供准确依据。
六、大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22.强化政治引领。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突出抓好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的学习贯彻,增强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推动人大工作不断完善发展。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各项制度,常委会党组成员及机关党组成员带头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为机关开展党内政治生活当好表率。建立完善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系统化开展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持续办好“人大‘四个机关’建设大讲堂”。
23.推进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鄂州市作风建设“三问三治三提升”行动方案》要求,全面加强人大作风建设,坚持挺纪在前,建设过硬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工作机关。严格履行党组主体责任,带头履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增强管党治党意识,一以贯之全面从严治党。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支持派驻机关纪检监察组工作,驰而不息抓好作风建设,旗帜鲜明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营造遵规守纪、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24.加强人大理论研究和新闻宣传工作。统筹各方研究力量,增强研究工作合力,结合地方人大实践,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理念,多出高质量研究成果。坚持公开征集常委会立法项目、监督议题,公开发布立法计划、监督计划、审议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人大宣传工作的统筹策划和组织协调,办好《鄂州人大》刊物和鄂州人大网站,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深度报道和专题报道,生动讲好鄂州人大故事。用好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加大代表履职成效宣传力度,推动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深入人心。
25.加强常委会机关建设。以机关党建为引领,建立健全机关各项工作制度,抓紧修改完善各项制度,全面提升机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抓好人大干部的锻炼培养,加强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机关干部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着力打造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人大机关干部队伍。积极稳妥推进人大信息化工作,不断提高办文办会办事质量和效率。
26.加强对中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推进区乡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深入开展中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文件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协助市委开好市委人大工作会议并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加强对区乡人大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夯实人大工作基层基础,促进区乡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健全完善上下级人大之间的沟通联系机制,强化纵向联动和横向交流,不断增强全市人大工作合力。
鄂州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2年2月21日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
为了科学、有序推进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的区域发展布局和市委“一核两极多点支撑”的发展格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快推进武汉城市圈区域协同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促进我市“武鄂同城、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项目安排
(一)计划项目(2件)
1.2021年度结转表决项目
《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建议2022年4月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2.2022年度审议项目
《鄂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建议与武汉市同步,2022年4月份或6月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该项目是武汉城市圈协同立法的首个项目,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有关单位应当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就协同立法项目立项、起草、调研、论证、修改、审议等各阶段各环节加强与武汉市及城市圈相关市的沟通协作。市人大常委会组建《鄂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法规项目领导小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建起草工作小组,及时制定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方案。
(二)调研项目(2件)
《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和《鄂州市城乡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要把握好协同立法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协同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立法的总体思路、重点内容、难点问题必须向党委请示报告。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立法协同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协同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统筹整合地方性法规和党内法规、政府规章等各方面资源,形成强大的立法合力。
(二)发挥人大立法的主导作用。区域协同立法推进中,要持续加强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将人大主导贯穿立法全过程,从法规项目论证到法规草案起草、审定、提出再到法规案的审议、表决等都要实现人大主导。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坚持实行市人大立法工作同市委决策部署“同向同行”,立法相关主体“并联并行”,法规项目领导小组和法规起草工作小组全程参与立法工作“直通直行”。
(三)强化武汉城市圈人大立法工作协同。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协同立法沟通协调专班,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任专班负责人,常委会法工委负责日常联系工作。建立与武汉市及城市圈相关市经常沟通机制,共同制定立法工作的时间表和同步立法工作方案(包含立法调研、起草、专家论证、一审、二审、三审等工作),确保同步调研、同步立项、同步审议、同步通过、同步报批、同步公布。市交通运输局及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协同立法项目立项、起草、调研、论证、修改、审议等各阶段各环节与武汉市相关单位的沟通协作,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立法研究成果,并就有关问题及时沟通和协调。
(四)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立法全过程。把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贯彻到立法的全过程。创新立法方式、改进工作举措,通过建好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库等方式扩大人民群众对法规立项、起草、论证、评估、修改、审议等立法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的参与,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广泛听取和吸纳各方面意见。采取多种形式对法规进行宣传报道,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
(五)加强法规实施工作。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意见》,夯实法规实施机关的主体责任,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加强法律法规实施的统筹协调,法规出台后市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实施工作方案,扎实有效组织实施。
(六)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完善规范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按照“有件必报、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综合运用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和专项审查,加强对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各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备案审查,依法撤销或纠正违法违规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鄂州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2022年2月21日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
根据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规定,对2022年度监督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就业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长江大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决定》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鄂州功能区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22年上半年工作暨涉市场主体司法案件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2022年上半年工作暨涉市场主体司法案件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九)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听取和审议市监察委员会关于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作风监察专项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对议案办理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上半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市级财政决算(含2022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四)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含部门),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以上听取和审议的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开展专题视察和调研
(一)对全市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开展视察。拟安排在5至6月份。由社会建设委员会、农村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武鄂交通同网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6月份。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全市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常态化监测和帮扶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6月份。由农村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四)对武鄂规划同编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6月份。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五)对《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两区一枢纽”建设的决定》落实情况开展检查。拟安排在6月份和11月份各开展一次。由研究室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六)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的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6月份。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七)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的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7月份。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八)对全市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工作情况开展视察。拟安排在8月份。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九)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10月份。由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十)对全市“双减”(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10月份。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10月份。由农村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十二)对临空经济区基础设施项目及157产业集群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开展视察。拟安排在11月份。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十三)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12月份。由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十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12月份。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四、法规实施情况报告
根据《鄂州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第三条和《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协调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行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督促负责法规实施的机关在新制定和修改的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或者实施满三年的,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实施情况报告。
(一)新制定且实施满一年需要报告实施情况的法规
1.《鄂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已安排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2.《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拟印发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由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实施满三年需要报告实施情况的法规
《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已安排4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由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
以督促常委会审议意见整改落实为重点,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各项监督事项的跟踪督办,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六个月内,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应督促市“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
对列入2022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项目,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要依照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同市“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精心组织、务求实效,确保各项监督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