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文件专栏

鄂州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工作要点 (2024年2月23日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

文件专栏       2024-03-12       
       返回列表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70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同时也是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成立40周年,做好今年各项工作意义重大。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丰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提升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不断开创地方人大工作新局面,为加快建设武汉都市圈协同发展示范区,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鄂州实践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政治立场更加坚定

1.坚持理论学习在先。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作为履职必修课,在学思践悟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把坚持“两个确立”转化为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牢记人大政治机关第一属性,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揽和指导人大工作,坚持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党组会议、常委会会议的第一议题,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指引人大工作,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牢牢把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确保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坚决维护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自觉在市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严格落实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坚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加强对常委会工作的统筹谋划,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工作都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人大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3.坚持服务中心大局。坚持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始终紧跟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紧贴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紧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行使职权,做到党和国家工作重心在哪里,人大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力量就汇聚到哪里,作用就发挥到哪里。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深度融入人大年度工作安排,聚焦“花湖机场和武汉新城”两大省级战略,锚定建设“武汉都市圈协同发展示范区”奋斗目标,多谋贯彻落实的实招硬招,多抓转化落地的实绩实效,全面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更好发挥人大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把人大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按照市委工作安排,认真落实基层联系点包保责任制,积极参与联系的重点企业和项目、信访案件、招商引资、河湖长制等中心工作。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立法质效更加显现

4.深入推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立法工作格局,更好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立法工作最高政治原则,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立法项目以及立法中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等问题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对立法工作全程领导和把关的重要作用,保证立法进度和质量。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在立法的各个环节广泛听取和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聚民智、汇民意,力求每一项立法都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做好立法调研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把立法同本地实际具体地、历史地结合起来,努力提高立法的针对性、精准度、实效性,保证制定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5.着力提高立法质效。不断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水平,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健全立法项目组织、责任、论证评估体系。坚持实行市人大立法工作同市委工作安排“同向同行”,立法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并联并行”,立法项目领导小组和立法工作专班全程参与立法工作“直通直行”。立法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按时按要求执行立法工作计划。认真落实立法项目组建领导小组和立法工作专班等工作要求与立法项目“五个之前”论证评估工作机制,保障各环节法规草案的总体质量。法规草案起草责任单位负责组建立法工作专班,并于立法工作计划公布实施之日起30日内制定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方案,报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司法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6.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供给。聚焦大局所需、群众所盼、问题所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科学实施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做好《鄂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工作,开展《鄂州市武昌鱼产业发展促进条例》《武汉新城公共交通一体化条例》《鄂州市托育服务促进条例》立法调研,配合省人大立法计划,主动开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武汉新城建设发展有关事项的决定》立法调研,为我市“两区一枢纽”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7.强化备案审查工作。贯彻实施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健全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按照“有件必报、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综合运用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和专项审查,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各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备案审查,依法撤销或纠正违法违规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备案审查机制,规范审查流程,细化审查标准,加强调研论证,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三、突出正确有效依法监督,助推发展更加有力

8.切实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坚持聚焦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好人大监督职能,推动党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民生福祉持续增进。切实发挥好监督利剑作用,增强监督的刚性和硬度,使监督“长出牙齿”,让监督更具实效性、更具生命力。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持续加强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武汉新城建设、花湖机场建设、安全生产、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监督,不断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倾听群众呼声,强化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24年拟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9件专项工作报告以及5件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报告,开展1项执法检查,开展18项专题视察和调研。

9.聚焦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强监督。听取和审议2024年上半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的报告,推动我市发展改革的政策落地落实,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对《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和《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实施情况开展调研,推动国际一流航空货运枢纽建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全市工业产业集中发展情况、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推动我市工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实施情况、全市耕地保护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推动“三农”工作发展。听取和审议2023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审议2023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促进全面提升国有资产管理质效。

10.聚焦预算审查加强监督。听取和审议2023年市级财政决算(含2024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23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2023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含部门)并开展满意度测评,推动积极的财政政策有效实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听取和审议2024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督促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强化预算监督。

11.聚焦民生福祉加强监督。听取和审议2023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洋澜湖保护和发展情况的报告,对我市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实施情况开展调研,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听取和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促进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文化获得感、幸福感。听取和审议全市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情况开展调研,推动加强医药监管,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听取和审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禁毒工作的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推动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情况,《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情况,我市民族工作情况,全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工作情况,全市出租车、网约车运营监管情况开展调研,推动提升民生服务保障水平,让群众共享高质量发展成果。

12.聚焦公平正义加强监督。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24年上半年工作暨诉源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关于2024年上半年工作暨诉源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对我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开展调研,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提高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3.聚焦“监督闭环”加强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加强对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出台的审议意见限期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六个月内,由“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方面提出相关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杜绝审议意见“一审了之”现象,不断提高监督实效。

14.扎实做好人大信访工作。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坚持依法依规处理信访的基本原则,认真履职、主动作为,着力推进人大信访工作创新发展。继续落实好主任会议成员和机关党组成员信访接待日制度,认真倾听群众呼声。扎实办理群众线上线下来信来访,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四、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共同意志更好体现

15.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围绕市委重大部署和计划、预算等法定工作,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及时把市委的决策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落实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制度。加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推动全面落实。

16.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选举任免相统一,确保市委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拟任职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拟任职发言、颁发任命书和宪法宣誓等制度,增强国家公职人员忠于宪法、维护宪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意识。

五、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代表履职更加出彩

17.加强代表履职学习培训。加强代表队伍政治思想建设和履职能力建设,有计划组织市人大代表及人大干部在市内外参加提升履职能力学习培训。突出政治培训,组织代表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重要会议精神,推动代表提高政治站位。优化履职培训,组织代表学习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创新培训形式,多种方式组织代表学习培训活动,积极在全国人大培训基地联合举办提升代表履职能力培训班,提升代表培训质量。

18.深化“两个联系”。健全完善“双联”机制,不断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密切常委会组成人员同代表、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继续落实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建立完善专业代表小组。深入推进代表“家站室”等履职平台建设,丰富和拓展代表联系群众的渠道、方式、内容。

19.优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推进代表工作品牌建设,抓精品、创特色,继续办好“人大代表专线”,总结和深化古楼街道“代表直播间”等工作,及时交办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打通代表联系选民的“最后一公里”。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深化开展“代表行动”,动员人大代表积极投身全市中心工作,在市级新闻媒体开辟“代表在行动”专栏,充分展示人大代表作为。邀请代表参与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等活动,推荐代表参加市“一府一委两院”组织的有关参政督政活动。为代表订阅《中国人大》等学习资料,主动关心代表的工作和生活,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

20.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工作质量。按照“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的要求,引导和鼓励代表在深入调研、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带有共性、普遍性的问题,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完善代表议案处理工作机制,研究梳理采纳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健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完善多层次代表建议督办机制,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和建议办成率。落实向常委会会议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制度,定期听取和审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全面加强机关自身建设,能力作风更加过硬

21.加强政治机关建设。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始终将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机关党组和基层党支部建设,使市人大常委会及机关成为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决定的坚强阵地。健全学习机制,强化理论武装,深入推进理论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巩固深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锻造模范机关和过硬队伍。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统一安排,扎实开展好集中性纪律教育。

22.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健全常委会履职和机关管理的制度体系,确保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加强专门委员会建设,持续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年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深入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持续开办“人大‘四个机关’建设大讲堂”,推动机关干部提笔能写、开口能讲、遇难能上,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人大工作队伍。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注重年轻干部培养,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活力。

23.加强人大宣传与理论研究。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法治建设、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对新时代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理论和实践重大问题的研究阐释,深化对新时代人大工作规律特点的认识和把握,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研,力争形成一批有价值的调研成果,更好推动研究成果转化。为庆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70周年和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成立40周年,举办系列宣传和纪念活动,讲好全过程人民民主故事、鄂州人大故事,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入人心。

24.加强工作联动。加强与省人大的联系,积极争取工作指导。加强与兄弟市州区人大的协作交流,学习借鉴好经验好做法。坚持人大工作“一盘棋”思想,开展市区乡人大互动,加强工作指导,协同联动开展学习培训、重点工作调研、视察和检查,推动全市人大工作质效整体提升。

25.加强重要会议服务保障。扎实做好市人大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筹备、组织和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各项会议圆满成功。


鄂州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4年2月23日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

为了科学、有序推进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市委领导下,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聚焦大局所需、群众所盼、问题所在,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我市“两区一枢纽”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项目安排

2024年度安排立法计划项目3件,立法调研项目3件。具体如下:

(一)计划项目(3件)

1.2023年度结转项目(1件)

《鄂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建议8月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报请省人大常委会9月份审议批准)

2.2024年度审议项目(2件)

(1)《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建议2024年6月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11月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

①合法性

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市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四个方面的事项进行立法。制定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属于生态文明建设立法范畴,符合我市立法法定权限。

②必要性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当前,我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花湖机场建设、武汉新城建设等,产生大量建筑垃圾。9月9日省第三环保督察组到临空经济区督察,指出临空经济区鸭畈村临床中心对面等三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问题,并要求整改。省生态环境厅官网也将“鄂州建筑垃圾随意倾倒资源化利用工作推进不力”问题作为省第二轮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建筑垃圾管理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制定《条例》,是回应省环保督察的整改措施,也是回应社会关切的需要。二是坚持实践导向。当前,全市处在建设和发展的高峰时期,每年产生建筑垃圾100余万吨,对城市生态环境产生较为严重影响。目前,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存在处理能力不足、收运处置不规范、综合利用水平低、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亟需立法解决。我市在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建筑垃圾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实践中这些成熟的经验做法,有必要进一步总结提炼,在《条例》中予以明确。三是坚持目标导向。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当前,我市建筑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处理需求与处理能力不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成为制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要因素之一。为此,有必要制定《条例》,为规范建筑垃圾管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③可行性

我市于2018年制定了《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建筑垃圾管理从产生到消纳全过程进行管理规范。但是相较于地方性法规,作为规章的《办法》仍然存在规范不足、力度不够、措施不硬等问题,亟需通过上升为条例解决这些先天不足。目前宁波、西安、银川等多个城市已经制定了建筑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也为我们提供了可供学习借鉴的经验。

④立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解决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明确市直各部门及各区的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建立考核体系。二是提升规范化处置利用水平,补齐建筑垃圾末端处理短板。抓牢源头管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优化设计、规范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科学预测建筑垃圾产生量,合理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加快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管理,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三是完善建筑垃圾监管体系,实现建筑垃圾精细化、信息化管理。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

(2)《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建议2024年12月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①合法性

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市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四个方面的事项进行立法。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属于生态文明建设立法范畴,符合我市立法法定权限。

②必要性

目前,鄂州市的产业结构还是偏“重”,境内有鄂钢公司、鄂州球团厂、程潮矿业、鄂州电厂、世纪新峰雷山水泥厂等一批对空气质量影响较严重的企业。近些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发展进程的加快,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施工与保洁、物料堆放、交通运输等均产生不同程度的扬尘污染。扬尘污染一直是民生关注的热点、政府工作的重点和难点。2008年,鄂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规范性文件《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年,市政府制定了政府规章《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办法》施行至今十五年来,在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部门职责不够明确具体、部分单位履职不到位、防治措施需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有待强化等问题。尤其是当前,我市正在加速推进临空经济区和武汉新城的建设,众多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同时推进,大量机制砂厂和物料堆场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露天堆放生产物料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导致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压力空前加大,扬尘污染已经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制约因素。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亟需有更加积极的作为和举措,亟需通过立法方式全面提升扬尘污染防治水平。通过立法将《办法》上升为条例,可以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强化监督考核,同时,地方性法规较之政府规章,法律效力更高,更具权威性,实施效果更好,制定条例将为我市扬尘污染防治水平的提升,保护和改善武鄂黄黄都市圈大气环境质量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③可行性

《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至今已经过3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距今也有4年多时间,已积累丰富的实践管理经验,立法时机成熟。近几年,宜昌、荆州等地已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也给我们提供了可学习借鉴的经验。

④立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解决扬尘污染防治职责不清的问题。针对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界限交叉的问题,明确防治主体和具体职责,理顺管理体制、确保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分工明确、落实到位。二是解决防治措施不足,防治不力的问题。根据造成扬尘污染的来源,分类细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有针对性地逐一设置规范。分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公路水利工程施工、工业企业料堆场、码头、露天矿山、道路公路养护保洁、物料运输等领域对扬尘防治措施进行规范,以便企业好执行,部门好监管,责任好落实。针对遮盖、覆盖防尘措施搞形式、效果差的问题,对防尘网密度进行明确;针对渣土等运输中沿路遗撒问题,要求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并采取完全密闭措施。三是处罚手段欠缺,监督不力的问题。为便于实际执法操作,建议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施工、建筑物拆除等方面的法律责任。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做好日常巡查,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同时,在各部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开展联合执法,提升防治扬尘污染的效率。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形成全社会监督的氛围。

(二)调研项目(3件)

(1)《鄂州市武昌鱼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市人大农村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武昌鱼产业发展项目抓紧开展调研,并于2024年10月底前形成调研报告。

(2)《武汉新城公共交通一体化条例》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武汉新城公共交通一体化项目抓紧开展调研,并于2024年10月底前形成调研报告。

(3)《鄂州市托育服务促进条例》

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托育服务促进项目抓紧开展调研,并于2024年10月底前形成调研报告。

三、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实施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立法工作最高政治原则,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立法项目以及立法中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等问题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按程序提交市委研究审定。学深悟透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准确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法规制度。

(二)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在立法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对立法工作全程领导和把关,保证立法进度和质量。加强对法规草案起草、审议、修改、表决等各环节立法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立法各环节中的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对各环节的立法质量负责。

(三)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不断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水平,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健全立法项目组织、责任、论证评估体系。坚持实行市人大立法工作同市委工作安排“同向同行”,立法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并联并行”,立法项目领导小组和立法工作专班全程参与立法工作“直通直行”。立法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按时按要求执行立法工作计划。认真落实立法项目组建领导小组和立法工作专班等工作要求与立法项目“五个之前”论证评估工作机制,保障各环节法规草案的总体质量。法规草案起草责任单位负责组建立法工作专班,并于立法工作计划公布实施之日起30日内制定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方案,报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司法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在立法的各个环节广泛听取和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一是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工作机制,确保立法全流程各环节都充分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二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拓展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三是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的国家立法“直通车”作用。加强沟通联系、业务指导、经验交流、宣传报道,提升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做好法律法规草案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工作,听取基层群众“原汁原味”意见建议。

(五)把握好地方立法的问题导向、实践导向、目标导向。认真做好立法调研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把立法同本地实际具体地、历史地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实践中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的问题。市人大有关专(工)委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调研项目抓紧开展调研,做好立法课题研究,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努力提高立法的针对性、精准度、实效性,保证制定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六)加强法规实施监督。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意见》,推动出台加强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意见,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加强法律法规实施的统筹协调,法规出台后督促市政府及时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和配套的具体规定。严格落实法规实施报告制度,做到“一年一评”、“三年一查”。

(七)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健全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按照“有件必报、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综合运用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和专项审查,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各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备案审查,依法撤销或纠正违法违规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备案审查机制,规范审查流程,细化审查标准,加强调研论证,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八)加强地方立法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要求,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选拔、使用、交流等机制,努力让立法人才“进得来、用得上、留得住”。发挥“外脑”、“智库”作用,调动专家学者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为立法提供智力支持。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附表:鄂州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表


附表

鄂州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表

11111.jpg


鄂州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2024年2月23日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

根据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规定,对2024年度监督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禁毒工作的决定》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24年上半年工作暨诉源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2024年上半年工作暨诉源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洋澜湖保护和发展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九)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上半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市级财政决算(含2024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含部门),并开展满意度测评。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以上听取和审议的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四、开展专题视察和调研

(一)对我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4月份。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4月份。由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全市出租车、网约车运营监管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4月份。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4月份。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五)对《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实施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4月份。由农村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六)对全市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决定》的落实情况开展视察。拟安排在5月份。由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七)对《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6月份。由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八)对我市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6月份。由农村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九)对《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情况开展视察。拟安排在7月份。由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十)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8月份。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8月份。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十二)对全市工业产业集中发展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8月份。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十三)对我市民族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8月份。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十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8月份。由农村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十五)对全市耕地保护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8月份。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十六)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10月份。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十七)对全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拟安排在10月份。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五、法规实施情况报告

根据《鄂州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第三条和《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协调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行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督促负责法规实施的机关在新制定和修改的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或者实施满三年的,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实施情况报告。

实施满三年需要报告实施情况的法规

1.《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拟印发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2.《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拟印发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由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

以督促常委会审议意见整改落实为重点,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各项监督事项的跟踪督办,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六个月内,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应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

对列入202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项目,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要依照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同“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精心组织、务求实效,确保各项监督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附表:鄂州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表


附表

鄂州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表

2222.jpg

3333.jpg

4444.jpg

5555.jpg

ppp.jpg


鄂州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代表工作计划

(2024年2月23日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

根据《鄂州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代表工作计划。

一、坚持政治引领,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队伍建设

1.坚持代表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代表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代表工作上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不断开创代表工作新局面。

2.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加强代表思想政治建设,组织代表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不断夯实代表依法履职的思想政治基础。组织代表参加庆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70周年暨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成立40周年系列活动,增强代表担当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组织开展代表工作能力和履职能力培训,制定市人大代表培训工作计划,计划在市内举办市人大代表及人大工作者履职能力培训班,在全国人大培训基地或高等院校举办市人大代表及人大工作者履职能力提升培训班。指导区、乡(镇街)开展人大代表培训工作。为市人大代表及基层相关代表工作机构订阅《中国人大》《楚天主人》等学习资料。

3.加强人大代表日常服务管理。做好市人大代表的日常调整补充相关工作,依法做好个别变动代表的资格审查工作,完善市人大代表信息管理工作。

二、深化常委会同代表、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4.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工作。拓展常委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联系代表的广度和深度。建立2024年度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代表名单,把联系代表融入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活动全过程、各方面。积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与所联系的市人大代表保持固定联系,及时听取和反映代表的意见建议。建立完善专门委员会专业代表小组,加强与相关领域行业代表的对口联系。

5.深化代表对常委会及专(工)委工作的参与。继续落实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提高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覆盖面和精准度。积极组织市人大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工)委、室开展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督办、专题询问等活动。

6.进一步探索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机制。积极探索和拓宽代表接待选民、联系群众的渠道和方式。加强代表与原选举单位的联系,引导代表就地就近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有计划地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回原选举单位进行现场述职,指导区、乡(镇街)人大组织直接选举的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分级处理、及时交办代表收集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督促相关单位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打通代表联系选民的“最后一公里”。

7.建立国家机关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国家机关联系代表的工作办法,加强市“一府一委两院”联系代表工作的计划性、规范性、实效性。积极协调代表参与国家机关的的中心工作、重大事项、重大活动,协助做好有关国家机关邀请代表参与各项调研、视察、检查等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协调有关国家机关定期向代表通报重要工作情况,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便利条件。

三、健全民主民意表达平台,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8.持续深化“聚力共同缔造·代表行动”。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和市委工作部署,结合庆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70周年暨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成立40周年系列活动安排,坚持三级人大整体联动、五级代表共同参与,部署开展2024年代表行动。围绕“聚力共同缔造”主题,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选准切口因地制宜开展特色行动。积极引导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参与流域综合治理、花湖机场建设、武汉新城建设、城市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长江大保护、乡村振兴、基层治理、文明创建等工作。指导各地及时转办交办督办代表行动提出的意见建议,推动解决实际问题。深化成果运用,推动代表收集意见建议及时转化为人大立法、监督的参考选题,转化为解决民生实事、优化基层治理的具体措施,转化为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的真招实策。

9.丰富拓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实践。坚持树品牌、创特色、出亮点,按照“1+3+N”工作思路,探索代表履职渠道和方式。积极创新方式,持续打造市人大“代表专线”升级版;加强总结提升,聚力打造古楼街道“代表直播间”等一批代表履职平台。大力支持鄂城区“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华容区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基地、梁子湖区“梁”心代言等基层民主实践创新项目,推动民事民提、民事民议、民事民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

10.提高代表“家站室”建设运行实效。突出职责定位,健全运行机制,坚持建管并重,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人大代表活动室”规范化建设。落实《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大代表联络站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代表联络站与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相融合,有效发挥代表联络站的“民意窗”“连心桥”“直通车”作用。

四、完善代表建议工作机制,推动代表建议落地见效

11.支持和保障代表提出高质量的建议。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梳理汇集代表建议重点选题,为各级人大代表提出高质量建议提供参考。注重源头引导,前移服务关口,健全建议提出前沟通协调机制,协助代表把好代表建议的政治关、法律关、质量关。加强代表建议分办组织,提升交办的精准度。认真组织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议的交办转办工作。

12.推动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效。强化议案建议办理单位“一把手”责任制。坚持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领衔重点督办、市政府负责人带头督办、专(工)委对口督办、代表工作机构常态化督办,组织市人大代表参与建议办理工作,认真开展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专项视察,切实提高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落实率、回复率和满意率。市人大常委会定期听取和审议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以及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半年、全年办理情况的报告。

五、强化服务意识,提升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工作水平

13.适时召开全市人大代表工作会议。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分析形势,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强化措施,适时召开全市人大代表工作会议,研究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具体举措,全面提升全市人大代表工作水平。

14.加强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完善人大代表小组建设,推进代表履职档案规范化建设,加强代表履职监督管理。加强与代表所在单位的沟通,做好代表履职的物质保障、时间保障,协调解决代表履职中的困难和问题。主动关心代表的工作和生活,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

15.做好代表出席代表大会的组织服务工作。高效做好市人代会期间代表参加会议、参政议政的联络服务工作。认真听取和研究处理市人大代表对各项议案和报告的审议意见,服务代表依法行使审议权、选举权、表决权。切实做好省人代会期间鄂州代表团联络服务工作,协助做好鄂州代表团议案建议工作,提高议案建议质量。

16.加强代表工作宣传。在《鄂州日报》开辟代表行动专栏,支持新闻媒体用生动鲜活、喜闻乐见的方式讲好代表故事,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展示代表履职风采,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入人心。积极向省人大及省级以上媒体报送代表工作信息,总结推广鄂州代表工作经验,扩大鄂州人大工作影响力。


鄂州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工作要点 (2024年2月23日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docx



版权所有: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联系电话:027-60830100    EMAIL:ezrd@163.com
            Copyright 2021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20220153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