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地方立法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鄂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划(2026—2030年)(以下简称立法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立法重点与改革发展规划相衔接,科学安排立法项目。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努力增强鄂州地方特色,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按照市委八届十三次全会的部署,为推动基本建成“两区一枢纽”、助力湖北加快“建成支点”取得决定性进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切,把党的领导、群众期盼和实际需要结合起来,积极稳妥推进地方立法。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务实管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广泛开展调查研究,针对突出、难点、重点问题立法,力求务实管用,推动解决实际问题。
三是坚持凸显特色,精准立法。优先安排具有鄂州特色的立法事项,善于通过立法巩固、提升和推广鄂州首创、独创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四是坚持以人为本,为民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保障民生。
三、项目安排
本规划列出立法规划项目共7件,这些项目是条件比较成熟,计划提请本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实施类项目。同时,本规划还设立立法项目库,共10件,这些项目属于需进一步调研论证、列为后备、动态管理的项目,在条件成熟时,可以按照立法程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适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立法规划项目(7件)
1.鄂州市武昌鱼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起草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修订《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起草单位:市人大法工委)
3.鄂州市文明殡葬条例(起草单位:市民政局)
4.鄂州市观音阁保护条例(起草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5.鄂州市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起草单位:市经信局)
6.鄂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7.鄂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起草单位:市民政局)
(二)立法项目库(10件)
1.鄂州市枢纽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起草单位:市发改委)
2.鄂州市低空经济促进条例(起草单位:市发改委)
3.鄂州市雕花剪纸保护和传承条例(起草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4.鄂州市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气象局)
5.鄂州市西山风景区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城管委)
6.鄂州市乡村旅游民宿服务和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7.鄂州市农村供水条例(起草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
8.鄂州市红色文化继承和弘扬条例(起草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9.鄂州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起草单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10、鄂州市人才工作条例(起草单位:市人社局)
四、实施要求
立法规划是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总体安排,是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年度立法计划的重要依据。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地方改革发展需要和形势政策的发展变化,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年度立法计划,适时作出调整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市委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把市委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全过程;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准确把握关键环节,有效协调各方力量,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统筹推进立法工作;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整合行政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总结管理经验,提高法规起草质量,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拓展公众参与立法的平台渠道,组织社会各方积极有序参与立法活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地方立法中的主体作用。
(二)落实工作责任。立法规划实施所涉及的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确定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员,按照规划确定的立法任务,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积极做好立法规划项目的调研、起草工作。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要提前介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审议准备工作;市司法局要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立法项目调研、起草、协调等工作,避免争议事项模糊化,提高法规起草质量;立法项目调研、起草责任单位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时限要求,组织专门力量,高质量完成法规调研、起草任务。
(三)确保立法质量。要深入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细化工作程序,落实立法技术规范,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提高立法队伍的政治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和引进立法专业人才,切实解决立法人才短缺问题。要重视和加强立法培训,提高立法审议能力和水平,为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打好基础。
(四)加强沟通协调。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和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共同做好立法规划实施工作。
(五)加强立法宣传。加强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过程和成果的宣传。既要加大对地方性法规的普法宣传,为法规有效实施奠定社会基础,也要加强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具体法规项目的制定过程的宣传报道,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吸引和动员社会各方及时了解、积极参与立法全过程,使地方立法与有效执法、全民守法形成良性互动,真正成为凝聚社会共识、传播法治精神、推动科学发展、促进文明和谐的重要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