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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将鄂州市2014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 目委托代建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管理的决议

决定决议       201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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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11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湖北省鄂州市2014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委托代建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的议案》。会议决定,同意市人民政府委托湖北省投资公司作为申贷主体,就鄂州市2014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19亿元,贷款期限15年;同意市人民政府与湖北省投资公司就该项目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并将协议项下委托代建资金分年度纳入同期财政年度预算管理。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湖北省鄂州市2014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建成,切实履行还款承诺。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资金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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