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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决定决议       201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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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11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为了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建设现代文明城市,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由原来的限制燃放,改为全面禁止。禁止区域是:东至鄂黄长江大桥连接线、南到葛山大道、西迄新港至新河铁路桥沿原武黄铁路线至万家湾一线、北抵长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涉及面广,市人民政府应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并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提高市民文明意识,营造群众性禁鞭的良好氛围。  三、在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颁布。  四、《鄂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禁”改“限”的决定》同时废止。  五、本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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