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5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湖北省鄂州市2015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委托代建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的议案》。会议决定,同意市人民政府委托湖北省投资公司作为申贷主体,就鄂州市2015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15。1亿元,贷款期限25年;同意市人民政府与湖北省投资公司就该项目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并将协议项下委托代建资金分年度纳入同期财政年度预算管理。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鄂州市2015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建成,切实履行还款承诺。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资金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