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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将梁子湖环湖生态修复项目购 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管理的决议

决定决议       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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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16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梁子湖环湖生态修复项目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管理的议案》。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委托湖北鄂州梁子湖生态文明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申贷主体,就梁子湖环湖生态修复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申请贷款5。04亿元,贷款期限15年;会议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将本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逐年纳入同期财政年度预算管理。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精心组织,有效运作,确保该项目顺利建成;要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切实履行还款承诺。市人民政府要按年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资金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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