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0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姜新华同志因到龄退休提出的辞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决定接受:
姜新华同志辞去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16年12月20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姜新华同志因到龄退休提出的辞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决定接受:
姜新华同志辞去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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