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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工作委员会的决议

决定决议       201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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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5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如下决议:
  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受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按照法律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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