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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鄂州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 划(2016—2025年)》的决定

(2017年8月23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决定决议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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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3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鄂州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6—2025年)>的议案》、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胡太平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鄂州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6—2025年)>的说明》,审查了《鄂州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6—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会议认为,规划指导思想明确,目标定位准确,内容全面具体,重点突出,符合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实际,为鄂州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提供了科学依据和行动纲领。会议决定批准该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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