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杨生平、陈攀两名同志因工作变动提出的辞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决定:
接受杨生平辞去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陈攀辞去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