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何春芳同志因退休提出的辞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决定:
接受何春芳同志辞去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何春芳同志辞去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何春芳同志因退休提出的辞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决定:
接受何春芳同志辞去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何春芳同志辞去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