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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海军同志为鄂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的决定

(2018年11月20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决定决议       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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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鄂州市委的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刘海军同志为鄂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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