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尹俊武、杨晓梅两名同志因工作变动提出的辞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决定:接受尹俊武同志辞去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免去其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接受杨晓梅同志辞去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接受尹俊武同志辞去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接受杨晓梅同志辞去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