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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李军杰同志辞去鄂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8年12月28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决定决议       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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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李军杰同志因职务变动提出的辞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接受李军杰同志辞去鄂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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