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李军杰同志因职务变动提出的辞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接受李军杰同志辞去鄂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
根据李军杰同志因职务变动提出的辞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接受李军杰同志辞去鄂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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