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陈少杰同志因工作需要提出的辞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决定:接受陈少杰辞去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陈少杰同志因工作需要提出的辞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决定:接受陈少杰辞去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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