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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范超余等同志辞去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请 求的决定

(2019年12月24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决定决议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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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范超余等三名同志的辞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决定:
  接受范超余辞去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柏琳琳辞去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廖述新辞去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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