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范超余等三名同志的辞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决定:
接受范超余辞去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柏琳琳辞去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廖述新辞去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