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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严冀钢同志辞去鄂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1年10月28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决定决议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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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严冀钢同志因工作变动提出的辞职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调整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18〕5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决定:接受严冀钢辞去鄂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
  接受辞职后,报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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